唐山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唐检四部刑申复决〔2020〕5号
申诉人马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302291971********,回族,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镇**村。系原案被害人。
申诉人马某某因被申诉人刘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不服玉田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的玉检一部刑不诉〔2019〕6号不起诉决定,以刘某某伪造购房合同、虚构事实,将其楼房采取多次抵押方式,骗取他人借款,取得借款后又将抵押的楼房卖给他人,后又为躲避债务逃往外地,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2013年,被申诉人刘某某与张某某有经济纠纷,被申诉人刘某某将购买玉田县**镇**楼房的合同原件提供给张某某。
2014年3月15日,被申诉人刘某某以其玉田县**镇**楼房作抵押,向陈某某借款人民币60万元,同前期借款44万元累计共借款104万元,与陈某某签订借款协议书。
2014年5月14日,被申诉人刘某某以其玉田县**镇**楼房作抵押,向申诉人马某某借款40万元,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期间,被申诉人刘某某归还马某某部分借款。
刘某某将从陈某某、马某某处借款大部分归还经营所欠商户钱款。
本院复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刘某某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证据不足。根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四十条规定,本院决定:维持原不起诉决定。
2020年10月1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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