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抚检一部刑申复决〔2020〕19号
申诉人高某某,女,196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104031960********,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路**号楼。
申诉人高某某因刘某某诈骗罪一案,不服顺城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抚顺检诉刑不诉(2020)9号不起诉决定,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刘某甲通过刘某乙认识张某某。2016年四季度张某某对外称刘某甲是副市长的秘书,可以通过刘某甲的关系进驻三十一方块东华园物业,并成立了“大好河山”物业公司。此后,刘某甲多次拿着盖有市政府有关部门公章的文件在典当行、福宴饭庄交给张某某,又以办理手续需要费用为由让张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给其转款共计103.6万元,典当行员工证实张某某还向刘某甲支付过多次现金。2018年10月6日,张某某被杀害,之后张某某家属打听到刘某甲并非副市长秘书而是抚顺市矿山地质灾害监测有限公司的员工,进驻31方块的事系伪造,张某某家属报案。刘某甲到案后辩解其伪装身份向张某某提供假的政府文件均系听从张某某安排,银行转款在事后返还给了张某某。
本院复查认为,张某某已经死亡,刘某甲的辩解无法与其质证核实,张某某给刘某甲的钱款去向不明,张某某主观上是否陷入错误认识不清。现有证据认定刘某甲构成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本院决定:维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抚顺检诉刑不诉[2020]9号不起诉决定。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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