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申诉人黄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5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保亭县),现住海南省保亭县**农场**区**队,系原案被害人。
委托代理人张合,海南云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赖思琴,海南云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诉人黄某某不服保亭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9月18日以保检公诉刑不诉(2019)26号不起诉决定书对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以请求检察机关查明事实,追究李某某刑事责任为由,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2018年12月31日下午14时许,因水泥出货问题发生争执,李某某与黄某某在李某某的水泥店内打架,李某某先掀翻桌子,黄某某倒地,李某某用一只手按住黄某某脖子,另一只手打了黄某某上半身两、三拳,当李某某半骑半坐在黄某某身上时,被陈某某拉开,李某某跟黄某某互相对骂,不久黄某某就骑自己的摩托车走了。黄某某在骑摩托车离开李某某的水泥店去孙某某家里的路上,骑摩托车摔倒。经鉴定,黄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本院复查认为:黄某某受伤致右侧第3、4、5前肋骨折被鉴定为轻伤二级,但该伤是李某某殴打所造成的还是黄某某自己骑摩托车摔倒所造成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经二次补充侦查,仍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应当对李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申诉人黄某某的申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决定:根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维持保亭县人民检察院保检公诉刑不诉(2019)26号不起诉决定书。
检 察 官:刘德喜
检察官助理:阳 进
202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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