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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黄某某不服不起诉申诉案)_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申复决〔20203

申诉人黄某某,男,198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251980********,汉族,**医院医生,住武汉市武昌区**小区。

被申诉人程某某,男,1972****日出生,身份证号:420111197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住武汉市硚口区********单元**室。

申诉人黄某某不服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硚检公诉刑不诉[2019]57号不起诉决定书对被申诉人程某某作出的存疑不起诉决定,于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7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要求对被申诉人程某某提起公诉。

本院复查查明:201811510时许,程某某陪同其妻子黄某甲到**医院口腔科就诊,该医院口腔科医生黄某某在接诊黄某甲时,因咨询检查项目等问题,程某某、黄某甲与黄某某发生口角,医院保安到达现场后将程某某、黄某甲带离诊室,并安排黄某甲填写了投诉登记表。程某某、黄某甲继续在该医院等待检查结果。当日15时许,黄某甲就诊完毕后,因其投诉事项未得到处理,遂前往该医院口腔科**号诊室,要求黄某某向其赔礼道歉,双方再次发生口角,程某某赶到该诊室与黄某某发生肢体冲突,双方扭打过程中,黄某某右手第5掌骨完全性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程某某头部、腰部、牙齿损伤。经法医鉴定,黄某某所受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程某某所受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本院复查认为:黄某某与程某某两人因口角升级为相互扭打,在打斗过程中,造成黄某某轻伤二级及程某某轻微伤的后果。黄某某构成轻伤二级的主要伤情是右手第5掌骨完全性骨折,但该伤情是如何造成的,是否系程某某殴打致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结合本案证据,证人证言均无法清晰反映双方打斗的过程,现场无监控视频,黄某某、程某某对打斗过程各执一词,黄某某也无法说清其右手受伤原因,不能排除伤情系其用拳头击打对方所致、或其右手撞到周边物体所致、或用右手撑地用力过猛所致、或击打对方对方格挡时所致等等的合理怀疑。因此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黄某某右手损伤系程某某的殴打行为直接所致。指控程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并无不当。

本院决定:维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硚检公诉刑不诉[2019]57号不起诉决定书对程某某作出的存疑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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