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昆检十部刑申复决〔2020〕3号
申诉人黄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221975********,汉族,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街乡**号。系原案被害人。
被申诉人何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2241982********,汉族,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宣威市来宾街道**村委**村**号,现住云南省宣威市来宾镇**村委**村**号。系原案被不起诉人。
申诉人黄某某因何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不服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安检公诉刑不诉(2019)9号不起诉决定,请求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查明案情,撤销不起诉决定,依法对被不起诉人何某甲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
2018年5月25日6时许,何某丙(已判刑)邀约何某丁(已判刑)、何某甲、何某乙、张某甲、何某戊(后三人另案处理)等人破门进入云南省安宁市金色城邦11栋1304号何某丙家中,对在该处过夜的被害人黄某某及张某乙采取殴打、辱骂、脱光衣服、拍裸照等方式控制人身自由,致黄某某和张某乙受伤。期间何某丙与张某乙商谈离婚协议,至2018年5月25日14时许被害人黄某某及张某乙被准许离开。经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黄某某、张某乙的伤情为轻微伤。
本院复查认为,何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其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成立自首,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何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情节轻微,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对何某甲的不起诉决定并无不当。
本院决定:维持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的安检公诉刑不诉(2019)9号不起诉决定书。
申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向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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