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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黄某甲、黄某乙不服不起诉申诉案)_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湛检二部刑申复决〔2020〕Z20号

申诉人黄某甲,男,195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041951********,汉族,住址湛江市坡头区**镇**大村**队**号。系原案被害人。

申诉人黄某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041978********,汉族,住址:湛江市坡头区坡头镇**大村**队**号**房。系原案被害人。

申诉人黄某甲、黄某乙因被不起诉人黄某丙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一案,不服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坡检诉刑不诉〔2020〕Z87号不起诉决定,于2020年7月3日以来访方式向本院提出申诉。申诉人黄某甲、黄某乙认为,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以坡检诉刑不诉〔2020〕Z87号不起诉决定书对黄某丙作相对不起诉处理错误,请求本院撤销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以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对黄某丙提起公诉。

本院复查查明:2019年2月8日,因土地纠纷,被不起诉人黄某丙和黄某丁等人手持器械打砸申诉人黄某甲家建设的砖墙,后又与黄某甲及黄某甲的妻子郑某某发生争吵。黄某甲的三儿子黄某癸到场后用砖头砸中了黄某丙的腹部,黄某丙便与多名男青年一起追赶黄某癸,黄某癸跑回其位于坡头区**镇**大村**队**号的家中后,黄某丙等人强行进入申诉人黄某甲的家中,当时黄某甲的大儿子黄某乙及其家人一直在屋内,后黄某癸、黄某乙手持刀具将非法侵入其家中的人赶出家门。该事件造成申诉人黄某乙轻伤、黄某癸轻微伤、黄某甲轻微伤。

本院复查认为,该案证明被不起诉人黄某丙构成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的证据不足,黄某丙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但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理由如下:

1. 被不起诉人黄某丙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证据不足。

被害人黄某甲、黄某癸均陈述黄某丙冲进家其家里对黄某乙、黄某癸进行殴打;但黄某丙辩解其虽在黄某乙的家中责问黄某癸如何处理用砖头砸其一事,但没有对黄某乙、黄某癸进行殴打;同案人黄某戊和黄某己均供称没有看到黄某丙实施伤害申诉人黄某甲、黄某乙的行为;证人黄某庚(又名黄某辛)证称其没有看到双方打架的过程,只见到黄某丙当时在现场;视频资料证明黄某己进入被害人家中后走近黄某壬,对黄某壬说话后,黄某壬将黄某癸往后推,黄某己将黄某丙劝出屋外,没有记录到打架的场面。目前的证据无法证实黄某丙对黄某甲、黄某乙、黄某癸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因此,该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黄某丙实施故意伤害的犯罪行为。

2. 被不起诉人黄某丙构成寻衅滋事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申诉人黄某甲、黄某乙要求以寻衅滋事罪对黄某丙提起公诉。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七条 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而本案中,证明黄某丙参与殴打他人的证据不足;该案造成黄某甲的财物损失没有达到二千元,黄某丙毁坏财物也没有达到三次以上;本案案发地点在黄某甲住宅附近或者家里,不属于上述规定的“公共场所”。因此,难以认定黄某丙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3.被不起诉人黄某丙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但情节轻微。

黄某丙等人未经房屋使用人黄某甲等人的同意擅自闯入其居住的房屋,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但该案事出有因,且没有对黄某甲造成物质损失,也没有证据证明黄某丙有暴力行为,犯罪情节轻微,且黄某丙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综上所述,被不起诉人黄某丙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黄某丙的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但情节轻微,依照刑法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本院认为: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黄某丙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并无不妥,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不成立。依照《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四十条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决定维持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坡检诉刑不诉〔2020〕Z87号不起诉决定。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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