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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黄某甲不服不起诉申诉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申诉人黄某甲,男,身份证号码:452123********3170,汉族,住宾阳县**镇**村,系原案受害人。

申诉人黄某甲因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蒙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不服宾阳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9月30日作出的南市宾检刑不诉[2019]60、61、62、63号不起诉决定,于收到不起诉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

被申诉人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蒙某某以“**山场”土地权属存在纠纷为由阻拦黄某甲砍伐林木,期间黄某丙、蒙某某等人多次组织人员阻拦伐木工人砍树、拉泥、种树阻拦工人运输木材。致使黄某甲向政府部门提出协商处理,最终在政法委的协调下赔偿**村40万元。

本院复查认为,根据在案证据,被不起诉人黄某丙等人虽然得到了申诉人黄某甲给的40万元人民币,但该笔款项是在政法委的协调下,**村与申诉人签订协议后得到的,且根据在案证据,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林业局都曾下文让申诉人黄某甲暂停砍伐,说明被申诉人黄某丙等人制止、阻拦黄某甲等人砍伐有合理、合法的依据。因此,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申诉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宾阳县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对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蒙某某的不起诉决定正确。申诉人黄某甲的申诉理由不成立。

本院决定: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八十五条及《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四十条第(一)项之规定,维持宾阳县人民检察院南市宾检刑不诉[2019]60、61、62、63号不起诉决定。

2020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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