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湛检二部刑申复决〔2020〕1号
申诉人黄某甲,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221979********,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镇**村。系原案件被害人。
申诉人黄某甲因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廉江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廉检公诉刑不诉〔2020〕20号不起诉决定,于2020年3月16日以来信方式向我院提出申诉,要求追究黄某乙刑事责任。
本院复查查明:
2018年11月1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乙因家里建房纠纷与邻居申诉人黄某甲的家人在黄某乙家门前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黄某丙(是申诉人黄某甲的弟弟)推一掌给黄某乙的胸部,随即黄某甲冲上去推拉黄某乙,用右手臂箍住黄某乙脖子并欲将其摔倒,黄某乙挣脱过程中击伤黄某甲面部,之后黄某甲、黄某丙等人围殴黄某乙,黄某乙的父亲黄某丁多次拦阻黄某乙、黄某甲,黄某甲将黄某丁打跌倒在地,并继续冲上去殴打黄某乙。后经群众拉开双方,黄某甲晕倒在地。经廉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乙、黄某丁均为轻微伤,黄某甲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本院复查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乙被申诉人黄某甲用右手臂用力箍住颈部,为自救,挣脱过程中反击黄某甲鼻子一拳,造成黄某甲轻伤,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廉江市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黄某乙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正确。
本院决定:根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四十条第(一)项之规定,维持廉江市人民检察院对黄某乙作出的廉检公诉刑不诉【2020】20号不起诉决定。
2020年5月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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