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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4(公开版)1_朝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人民检察院

朝阳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朝检侦监刑申复决〔2020〕2号

申诉人张某某,男,汉族,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13221970********,住建平县**镇**村**组。

申诉人张某某因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建平县人民检察院对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一案作出的建检公刑不诉【2019】42号不起诉决定书,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2019年1月24日19时许,被害人张某某在建平县太平庄镇五间房村于**商店内与于某乙因土地承包款事发生争吵,并撕扯在一起后,造成张某某双侧鼻骨骨折的后果,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本案经过建平县人民检察检察院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仍然认为建平县公安局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不起诉人于某甲踢被害人张某某鼻子致其受伤,建平县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甲不起诉。

本院复查认为:建平县人民检察院以建检公诉刑不诉【2019】42号不起诉决定书,对不起诉人于某甲存疑不起诉,

处理适当,申诉人张某某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依据《刑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本院复查决定:维持建平县人民检察院做出的建检公诉刑不诉【2019】42号不起诉决定。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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