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昭检一部刑申复决〔2020〕6号
申诉人孔某某,男,出生日期1973年**月**日,身份证号码532126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永善县**镇**村**号。
申诉人孔某某因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永善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对赵某某不起诉决定,以其伤情是赵某某行为导致的,永善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错误,请求撤销永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不起诉决定书,重新指定侦查人员侦查此案,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2017年8月10日23时许,在永善县**镇**村**号赵某方家屋里,申诉人孔某某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因打牌发生争执后发生抓扯并倒地,在抓扯过程中,孔某某咬了赵某某右边腋下一口,被在场的人拉开后,孔某某发现自己的下牙脱落一颗。孔某某在在就医过程中,因牙齿不能着力,下牙被拨除一颗。经鉴定,孔某某此次损伤结果为轻伤二级。
本院复查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申诉人孔某某轻伤二级的结果系因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行为所致,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实,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矛盾,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永善县人民检察院经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后,仍然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对该案作出的不起诉决定符合法定程序,并无不当。
本院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驳回申诉人孔某某的申诉请求,维持永善县人民检察院原不起诉决定。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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