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平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原检二部刑申复决〔2019〕1号
申诉人董某某,男,出生1961年 1月24日,身份证号码1422011961********,汉族,忻州市忻府区**乡**村人。系原案被告人,本案的申诉人。
申诉人董某某不服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4日以(2018)晋0981刑初234号刑事判决书所认定的事实,认为王某某因外伤致左侧四根肋骨骨折系2010年因赌博被追赶摔断导致,于2019年3月27日以来访方式向我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2018 6月1日15时,申诉人董某某将出租车(车牌号晋H****5)停在原平市轩岗镇桥头拉人时,被害人王某某不让董拉散客,二人发生争执并引发厮打,董某某用拳头将王某某的左胸部打伤。经原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因外伤致左侧四根肋骨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董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
另查明:2013年5月28日王某某在轩煤公司医院的住院病例单上未显示有******伤。
本院复查认为: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4日以(2018)晋0981刑初234号刑事判决书所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
本院决定:维持原判。
2019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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