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阳检二部刑申复决〔2020〕4号
申诉人李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11963********,汉族,系原案被害人。
申诉人李某甲因侯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不服阳泉市盂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的盂检刑不诉(2019)48号不起诉决定书,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
2009年左右,河南省林州市的李某甲通过侯某某介绍承揽了山西汇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盂县**镇**村新农村建设世纪华庭小区1期24、25号别墅与26、27号两个单元楼的建筑施工。2011年年底李某甲施工完成之后,山西汇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老板高某某欠李某甲工程款150余万元。
2012年2月23日,侯某某(德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接手世纪华庭小区,且山西汇洋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开发世纪华庭小区期间所有的债权债务(包括盂县的借款)由侯某某负责承担。侯某某接手世纪华庭小区以后开发了世纪华庭二期工程,李某甲承揽了世纪华庭二期工程8号楼、17号楼施工,期间,侯某某支付李某甲工程款470余万元,后李某甲向候某某索要剩余工程款,侯某某为了解决拖欠的工程款问题就向高某某要来了高某某的妻子原某某所持有的世纪华庭小区一期的24号楼拼2号别墅和71号门市的购房手续。之后,侯某某把原某某的两套房子的购房手续给了李某甲,用来抵顶欠李某某世纪华庭一期工程施工款150余万的账务。2016年6月23日,侯某某将71号门市以1515250元的价格出售给郭某某(李某乙的妻子)。2017年5月19日,侯某某将24号楼拼2号别墅以788325元的价格出售给李某乙。2012年8月8日,侯某某将8号楼1单元602的房屋以26万的价格抵顶他欠李某甲的世纪华庭二期工程款。在2017年5月20日,侯某某将8号楼1单元602的房屋以269619元的价格再次出售给郝某某。
本院复查认为,认定侯某某构成合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盂县人民检察院对侯福明作出的盂检刑不诉(2019)48号不起诉决定正确,理由如下:
一、该案因证据链条的缺失, 无法判断侯某某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
1、本案的本债是因李某甲承揽侯某某在盂县世纪华庭小区一期、二期工程,侯某某欠李某甲工程款,该关系系民事债权债务关系,那么某某是否因“以房抵债”不成而减少了与李某甲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也就是说李某甲除了没有通过“以房抵债”途径实现债权外,是否存在损失的问题, 在案证据未查实,
2、即便侯某某存在将房屋抵押给李某甲后又出售给李某乙、郝某某的事实(在这一过程中,侯某某对李某甲、李某乙等双方均有隐瞒房屋真实状态的行为,存在一定的欺诈行为),但侯某某经营钱款的去向及还款能力均为查明,故无法判断其是否有“非法占有”为目的。
二、该案中存在多个民事法律关系,申诉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纠纷。
此案存在多个法律关系,一是申诉人李某甲与侯某某之间因工程承包,侯某某欠李某甲工程款的民事债权债务关系;二是因李某甲向候某某索要工程款,侯某某便与李某某口头约定以高某某妻子原某某名下两套房产(世纪华庭小区1期24号楼并2号别墅和71号门市房屋)和8号楼1单元602室,作为工程款债务关系的抵押,侯某某将购房手续交予李某甲,但未办理房屋抵押手续,依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该抵押无效;三是,候某某在与李某甲口头约定抵押后,又将该三套房屋出售给李某乙夫妇和郝某某。故建议申诉人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明确侯某某与其之间工程欠款的具体数额,以及三套房的归属问题,以达到最终解决多方之间的纠纷。
本院决定:维持盂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的盂检刑不诉(2019)48号不起诉决定书。
2020年4月2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