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公开版)_本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人民检察院

本溪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结果通知

本检刑申复决〔2020〕14号

申诉人陈某甲,男,197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522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山庄**号楼**单元**,系原案被害人。

原案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5221969********,汉族,初中文化,本溪**有限公司**,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镇**楼**单元**室。

本院复查查明,2015年初,辽宁**开发有限公司与本溪**管理有限公司合作开发**二期,双方约定建设项目归本溪**管理有限公司自行销售并决定价格,本溪**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相关费用,开发收益归本溪**管理有限公司所有。施工中被不起诉人龙某某将**二期**号楼和**号楼木模工程分包给被害人陈某甲,约定工程人工费全部由在建房屋抵顶。2015 年9月2日,因陈某甲需支付工人工资向陈某乙借款,辽宁**开发有限公司、陈某甲及陈某乙签订订房协议,协议中写明购房人陈某乙预定**二期**号楼**号车库,房款173,430元由陈某甲代为支付,辽宁**开发有限公司从陈某甲木工工程款里扣除,车库署陈某乙名下。2016年5月25日,辽宁**开发有限公司、本溪**管理有限公司及刘某某签订订房协议,购房人刘某某预定**二期**号楼**单元**层**号住宅和**号楼**号车库,本溪**管理有限公司收取订金20万元,并将房款用于支付他人欠款及陈某甲工程款4000元。2016年9月23日,刘某某缴纳住宅及车库剩余部分房款。2017年10月26日,辽宁**开发有限公司与刘某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关于申诉人提出的龙某某构成合同诈骗罪申诉理由。经审查,木模分包合同已履行大部分,剩余部分双方尚未结算,因结算问题而产生争议,龙某某的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具体表现形式。

本院认为,综合目前全案证据,龙某某是否将**二期**号楼**号车库抵顶给陈某甲不清,龙某某资产情况不清、是否具有还款能力不清,未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不符合起诉条件。故原案不起诉决定适当,申诉人陈某甲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决定:维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桓检公诉刑不诉〔2020〕5号不起诉决定。

2020年11月13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