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刑法中正当防卫与相互斗殴怎样区别?治安管理处罚法是否适用正当防卫?
答: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互殴还是防卫?要综合考量案发的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不法侵害人案发时有过错的,通常表现为辱骂他人、寻衅滋事、殴打他人;不法侵害人对冲突升级有过错的,通常表现为持械攻击、入户攻击、继续追赶、追撵、追打等;行为人采取相当的暴力,一般认定为正当防卫。
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的,还击一方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
正当防卫,是一个刑法概念,正当防卫的法律后果是不负刑事责任。《治安处罚法》没有使用“正当防卫”这一刑法概念,而使用了“制止违法侵害行为”这一概念,并规定这样的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但在治安案件中,仍然可以直接适用正当防卫理论。如丁某不服××县公安局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案中,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公民面对正在遭受的不法侵害时,可以采取正当防卫的权利”。
法律依据:
1、《正当防卫指导意见》第9条规定“准确界分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具有外观上的相似性,准确区分两者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通过综合考量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
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的,还击一方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
双方因琐事发生冲突,冲突结束后,一方又实施不法侵害,对方还击,包括使用工具还击的,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不能仅因行为人事先进行防卫准备,就影响对其防卫意图的认定”。
2、《治安管理处罚法解释二》第1条“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违法侵害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对事先挑拨、故意挑逗他人对自己进行侵害,然后以制止违法侵害为名对他人加以侵害的行为,以及互相斗殴的行为,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
判例:
1、陈天杰正当防卫案中,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被害人容某乙等人酒后滋事,调戏被告人陈天杰的妻子,辱骂陈天杰,不听劝阻,使用足以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凶器殴打陈天杰。陈天杰在被殴打时,持小刀还击,致容某乙死亡、周某某轻伤、纪某某轻微伤,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网址:https://www.chinalawyer.co/blog/涉正当防卫典型案例/
2、杨建平正当防卫案中,被告人杨建平为了使他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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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丁某不服××县公安局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案中,行政复议机关认为,经审理查明,施某某、杨某、丁某三人一起喝酒后选择夜晚10点多前往申请人家质询,客观上会让申请人认为施某某伙同他人上门寻衅滋事;在冲突过程中,施某某使用尖锐物体伤害申请人,并造成六处创伤,最深达4厘米,说明施某某故意伤害的主观意图明确。如果施某某先实施不法行为,申请人完全有权采取防卫。申请人仅用拳头将施某某打倒在地,造成其些许擦伤,客观上达到了制止施某某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效果。被申请人未能查清施某某和申请人是谁先实施伤害行为及施某某是否事先携带作案工具等事实,故不能排除申请人正当防卫的可能。在未查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就以申请人打施某某为由予以处罚,无形中剥夺了法律赋予每一个公民面对正在遭受的不法侵害时,可以采取正当防卫的权利,属认定事实不清。因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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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问答案针对题设回答,是否适用其他情况,仍需个案判断。更多法律咨询,请访问中律网www.chinalawyer.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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