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
马玉鹏(任县法律援助中心)
刘某某
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任县。
委托代理人马玉鹏,任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任县。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顺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某诉称,被告系我前邻居,被告趁我外出打工之际,以自己北房屋顶漏水为由将平顶加装石棉瓦改为瓦顶。
由于改为瓦顶,被告在冬季下雪后不再清扫积雪,导致融化的雪水和积雪一同滑落到原告的南屋和过道,冻结成冰。
并且,不断落下的雪块随时还有砸中行人的危险。
综上,我系残疾人,右肢截肢,行动十分不便。
为了我的出行便利,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对其北屋房顶采取措施,改善排水排雪,以消除对我出行所造成的危害。
被告刘某某辩称,我与原告前后为邻,我的宅基地有乡政府丈量存根,而原告的宅基地却无证无凭。
我在盖北屋房时,为了房屋向阳,我把房屋的坐向进行了调整,并将大约30多公分的宅基地留在了房后边。
原告在盖配房时,将我所留土地侵占,并拒绝退回。
现在我的房顶损坏严重,为了防止漏雨,我在房顶上了水泥大瓦。
由于改为瓦房,冬天下雪时,只能等雪融化成水后流下来。
但绝不像原告所说的雨水带积雪一同滑落到原告的南屋和过道。
更不会有冻结成峰凌状的雪落下砸中原告。
总之,我在房顶上瓦是在我的宅基地使用面积之内的,根本不能给原告造成任何损害。
原告以自己是残疾人为由,要求我排除妨害没有道理,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于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并应当尽量避免给相邻方造成损害。
本案中,原告刘某某以被告刘某某排水排雪影响自己出行为由,要求被告刘某某排除妨害,由于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供的证据不仅不足以证明损害存在的现实性,也不能证明需要排除妨害的必要性,故本院对原告刘某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于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并应当尽量避免给相邻方造成损害。
本案中,原告刘某某以被告刘某某排水排雪影响自己出行为由,要求被告刘某某排除妨害,由于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供的证据不仅不足以证明损害存在的现实性,也不能证明需要排除妨害的必要性,故本院对原告刘某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长:刘顺华
书记员:刘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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