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世会,女,1974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阳(原告之子),199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晨露,江苏宁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川烨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周丽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常州市顶立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龚德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文忠,江苏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世会与被告无锡川烨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无锡川烨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原告刘世会于2018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的申请,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世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9元,减半收取计589.50元,由原告刘世会负担(已付)。
审判员:唐雪琴
书记员:周 易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