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煤机综机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中原西路与荥泽大道交叉口西南侧。法定代表人:王永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永红,河南点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某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下岗待工期间的生活费50811元。事实和理由:1998年因被上诉人的原因,上诉人下岗待工。至2014年9月上诉人退休前,被上诉人一直没有给上诉人安排工作岗位。依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八条和《郑州市用工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郑州煤机综机设备有限公司辩称,上诉人的主张已经超过仲裁时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被告支付原告下岗待工期间的生活费50811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978年,原告到郑州煤矿机械厂工作,1996年4月29日,原告与郑州煤矿机械厂签订劳动合同书一份,曾任郑州煤矿机械厂下属分公司郑州煤矿机械厂劳动服务公司保卫科代科长。1998年7月,原告离开岗位,一直未上班。2004年10月1日,原告作为乙方与作为甲方的郑州煤机综机配件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一份,主要内容为:“第一条劳动合同期限本合同期限类型为有固定期限,自2004年10月1日起,至2005年11月30日止……第二条工作内容1、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工人生产(工作)岗位,并为乙方提供必要的生产(工作)条件。……4、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调换乙方的公众或岗位。……第五条劳动报酬1、乙方按甲方规定完成生产任务的,甲方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每月支付至少支付一次。……7、非乙方原因造成乙方停工的,甲方必须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支付乙方停工津贴或生活费。……”但原告仍一直未上班。2014年9月,原告办理了退休手续。2018年5月2日,原告申请劳动仲裁,荥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荥劳人仲案字[2018]278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申请仲裁时效已过为由决定不予受理。之后,原告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处理。一审法院认为,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2014年9月原告办理了退休手续,与被告已不存在劳动关系。2018年5月2日原告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被告支付退休前未安排工作应支付的生活费,已超过一年仲裁时效,且庭审中原告称之前从未向被告主张生活费,仲裁时效不存在中止、中断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均未向法庭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
上诉人刘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郑州煤机综机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8)豫0182民初22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某某,被上诉人郑州煤机综机设备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果、郑永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本案中,上诉人刘某某2014年9月已年满6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于2014年9月办理了退休手续。故应当认定本案双方当事人的劳动关系于2014年9月终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上诉人刘某某于2018年5月提起仲裁,已经明显超过了仲裁时效。一审法院据此认定上诉人刘某某的请求超过时效,并判决驳回上诉人刘某某的诉讼请求正确。故上诉人刘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刘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向军
审判员 安 军
审判员 侯军勇
书记员:黄奕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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