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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新季(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内蒙古巴彦淖尔市。
  被告:新季(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孔晓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树宁、陈澍,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新季(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2019年9月4日,原告刘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刘某某撤诉处理。

审判员:曹  栋

书记员:刘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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