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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东平与张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刘东平,男,195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毅仁,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建新,女,1955年8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明,上海李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胜,上海李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东平与被告张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刘东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59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借款利息658,422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6年2月起,被告以需要钱款周转为由,陆续向原告借款合计259万元。原告以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支付,被告出具借条或收条并约定利息、还款时间等信息。在原告按约定向被告支付款项后,被告却怠于履行还款付息义务。原告多次催缴,被告始终推脱。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张建新应于2019年12月31日之前偿还原告刘东平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借款本金5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张建新应于2019年12月31日之前偿还原告刘东平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借款本金25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三、被告张建新应于2019年12月31日之前偿还原告刘东平借款本金137.5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借款本金137.5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5%计算);
  四、原、被告就本次纠纷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23,800元、减半收取计11,900元,由被告张建新负担(被告张建新应于2019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原告刘东平案件受理费11,900元)。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2019年9月26日的笔录上签名,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白  云

书记员:王佳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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