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猛,河北兴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玉杰,河北兴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
被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刘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30元,减半收取71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金荣
书记员: 齐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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