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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张某某、刘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猛,河北兴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玉杰,河北兴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
被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刘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30元,减半收取71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金荣

书记员: 齐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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