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丽,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潇,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星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陈康妮,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驰,女。
原告刘丽诉被告上海星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6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丽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潇与被告上海星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就购买皛丸子胶囊产品所达成的买卖合同;2.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已支付货款6,900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已付货款6,9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8日起至实际退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事实与理由:被告注册了淘宝平台店铺“VLab爆水丸官方品牌店”,出售皛丸子胶囊相关产品。2018年10月2日,原告通过被告注册的淘宝店铺“VLab爆水丸官方品牌店”购买了价值6,900元的皛丸子胶囊产品,并完成了付款。被告淘宝客服提出:先将赠品发货,原告于收到赠品后对全部订单先行确认收货,待“皛丸子胶囊”到货后被告再进行补发。原告如约收到赠品后确认收货,结束淘宝订单。截止至2019年4月8日,原告多次通过淘宝客服等方式,向被告就上述交易提出发货要求,但被告始终未能发货,故原告起诉至法院。
被告星销公司答辩称,原、被告间的买卖合同是事实,由于生产基地变更等原因致被告未能及时发货,如果原告继续履行合同则愿意作一定补偿,如原告坚持解除合同,则在原告退回价值15,000元的赠品之后,被告退还原告相应货款和利息。
原被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即原告提供VLab爆水丸官方品牌店网店经营者营业执照信息网页截图1页、淘宝网交易记录截图1页、淘宝客服聊天记录截图3页,被告提供的德邦物流运货单及查询情况、聊天记录,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在案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淘宝平台店铺“VLab爆水丸官方品牌店”系由被告注册,出售皛丸子胶囊等美容产品。2018年10月2日,原告通过被告注册的淘宝店铺“VLab爆水丸官方品牌店”,购买了价值6,900元的皛丸子胶囊产品,并完成了付款,被告承诺于2019年2月前发货。2018年10月4日,原告收到被告针对上述合同的赠品500包爆水丸。后因被告未能如约发货,经原告多次催告未果。为此原告诉至本院。
审理中,原、被告确认,赠品爆水丸为食品,保质期至2019年2月13日。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原、被告通过网络订立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由于被告的原因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买卖合同的标的交付给原告,经原告催告后至今未履约,原告依法享有解除权,故本院对原告请求解除合同的诉请予以支持,被告应退还货款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于被告要求原告返还赠品一节,本院认为,被告赠送原告等客户爆水丸系其一种营销模式,现被告的赠与行为已完成,并不存在撤销赠与的法定情形,同时该赠品为食物类产品,早已过保质期,收回该赠品已无意义,故对被告要求返回赠品的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刘丽与被告上海星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日签订的皛丸子胶囊买卖合同;
二、被告上海星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刘丽货款6,900元;
三、被告上海星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刘丽以6,9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8日起至实际退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甘青峰
书记员:蒋伊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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