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刘丽茜与上海市黄浦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刘丽茜,女,197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惟斌,上海市大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圣,上海市大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黄浦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朱亦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高峰,上海善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丽茜与被告上海市黄浦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刘丽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预付购房款145,825元及利息(按同期贷款利率自2017年10月1日起算至判决生效日止)。事实和理由:原告经案外人姜莲芸介绍认识吴超,吴超称通过在黄浦区征收办工作的发小王吉祥能购买到内部低价动迁房,且姜莲芸已在顺利办理中。2017年6月20日,原告至黄浦区动迁组经王吉祥指引初步确定了购买位于尚茂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意向并填写了购房表格,当日,原告将首笔购房款169,785元支付给王吉祥,王吉祥出具了落款日期为2017年6月20日,落款单位为上海市黄浦第一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并盖有被告公章的收据一份。同年8月1日,原告又支付给吴超75,500元的第二笔房款。此后,买房事宜毫无进展,原告要求被告退款,截止目前,原告仅收到100,000元的退款,余款至今未收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在案原告提交的起诉证据,原告意欲购买被告用于房屋征收的安置房,却向案外人支付了所谓的购房款;原告提供的收据上的落款单位与盖章单位非同一家单位,印章亦有异样。鉴于原、被告就涉案的房屋买卖存在上述不合正常交易之处,故本院认为本案涉嫌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本案不属民事诉讼受理的范围,应驳回原告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丽茜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一鸣

书记员:徐公允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