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丽,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哈理工大学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巧云,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动力区体育街,系原告刘丽母亲。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福祯,男,黑龙江法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哈尔滨铁路局,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法定代表人:王进喜,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母大力,哈尔滨铁路局哈尔滨站法律顾问。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海龙,哈尔滨铁路局哈尔滨站客货科科长。
原告刘丽与被告哈尔滨铁路局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刘丽于2017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享有的民事权利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丽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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