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习科,男,198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静,上海允贤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宝帅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朱乃红,经理。
被告:朱宏成,男,198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汝玫,上海铭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华杰,上海铭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习科与被告上海宝帅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朱宏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28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习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习科负担。
审判员:夏万宏
书记员:周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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