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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杨小民、贾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大厂回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芦岩,河北新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小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厂回族自治县。
被告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厂回族自治县。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广阳道162号际华大厦1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负责人胡庆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恒,该公司职员。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杨小民、被告贾某某、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贾颖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芦岩,被告杨小民、被告贾某某、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2日20时10分许,杨小民驾驶冀R×××××号轻型普通货车沿杨辛庄自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中国电信016麦兴营-分岐号电杆北14米处时,与行人刘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刘某某受伤,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杨小民驾车逃逸。此事故经大厂县交警大队认定,杨小民负全部责任,刘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在大厂回族自治县中医院住院治疗87天,经诊断为:骨盆骨折,肱骨近端骨折等。共支付医疗费28829.19元。原告刘某某的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经本院委托安次司法医学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该“中心”于2016年8月3日作出安次司鉴中心(2016)鉴字第(44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刘某某左肩关节功能部分障碍:十级伤残。刘某某误工期150日,护理期87日,营养期87日。为此,原告支付鉴定费1400元。原告女儿刘雪婧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另查明,原告刘某某事故发生前,长期居住在大厂回族自治县兴华苑小区。原告刘某某事故发生前在大厂回族自治县城关惠轶发服装加工厂工作,月平均工资3500元。原告伤后由被告杨小民雇佣护工护理6天,由被告杨小民妻子护理13天,共19天,原告自己雇佣护工护理30天,支付护理费6000元,其余时间由原告丈夫刘忠进行护理,护理人员刘忠事故发生前在大厂回族自治县祈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工作,月平均工资3800元。
再查明,被告贾某某系冀R×××××号车辆实际所有人,车辆驾驶人杨小民系被告贾某某雇佣的司机,事故发生时系履行职务期间。冀R×××××号车辆在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事故发生后,被告杨小民为原告垫付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元,护理费1748元,共3048元。被告贾爱民为原告垫付费用20000元。
上述事实,有大厂回族自治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大厂回族自治县中医院诊断证明书、××档、用药清单、住院收费票据、门诊收费票据、处方笺,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医院门诊收费票据、河北燕达医院门诊收费票据、中国冶金地质总局一局职工医院门诊收费票据、廊坊市安次区医院门诊收费票据、司法医学鉴定书、鉴定费发票、大厂回族自治县城关惠轶发服装加工厂出具的刘某某误工证明、工资表、营业执照复印件、劳动合同,大厂回族自治县祈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刘忠误工证明、工资表、营业执照复印件、劳动合同,刘忠结婚证、北京金萌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护理费发票、刘某某及其亲属常住人口登记卡、大厂回族自治县大厂镇东彭府村民委员出具的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缴纳水费及电费明细、赵德胜身份证复印件、大厂回族自治县永安里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交通费票据、收条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起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刘某某受伤的原因,系由于被告杨小民未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违章驾驶所致。冀R×××××号车辆在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该保险公司应当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的合理损失进行赔偿,对原告损失超过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赔偿的部分,由被告贾某某进行赔偿,赔偿比例为100%,被告杨小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的合理损失有:医疗费28829.1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河北省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为每日100元,住院87天,维护8700元;营养费,参考鉴定意见书确定的营养期限并结合原告的伤情,酌情维护2600元,过高部分不予维护;误工费,误工时间参考鉴定意见书确定为150天,原告月平均工资3500元,维护17500元;护理费,护理时间参考鉴定意见书确定为87天,被告杨小民为原告聘请护工护理6天,杨小民妻子为原告护理13天,共19天,被告杨小民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护工费支出情况及杨小民妻子工资收入情况,故护理费标准参照2015年居民服务业标准计算,每天92元,维护1748元。原告自己聘请护工护理30天,支付护工费6000元。其余时间38天(87天-19天-30天),由原告丈夫刘忠进行护理,护理人员刘忠月平均工资3800元,维护4813元,护理费共计维护12561元;残疾赔偿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2005)民他字第25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刘某某虽系农业户口,但因其长期居住在城镇,故残疾赔偿金应参照河北省2015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26152元计算,原告被评定为十级伤残,残疾赔偿指数为10%,维护52304元(26152元×20年×10%);鉴定费1400元,予以维护;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此次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害后果及结合本地平均生活水平,酌定维护3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刘雪婧系未成年人,故对原告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予支持,被扶养人刘雪婧虽系河北省农村户口,但因其长期与父母共同居住在城镇,故赔偿标准应参照河北省2015年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17587元计算,刘雪婧被扶养人生活费为1758.7元(17587元×2年×10%÷2人)。原告请求其父亲刘建国被扶养人生活费,因其未提交被扶养人无收入来源证明,故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交通费,根据原告住院、出院、复查及陪护人员往返医院情况,酌定维护1800元,以上各项费用共计130452.89元。原告的上述损失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17500元,护理费12561元,残疾赔偿金5230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758.7元,交通费1800元,共计98923.7元。对原告超出保险范围部分的医疗费18829.1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700元,营养费2600元,鉴定费1400元,共计31529.19元,由被告贾某某按照100%责任比例进行赔偿,被告杨小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被告杨小民及被告贾某某已为原告垫付23048元(3048元+20000元),故被告贾某某还需赔偿原告8481.19元(31529.19元-23048元),被告杨小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请求的房屋闲置费,因无法证明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各分项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刘某某98923.7元。此款直接汇入原告刘某某账户,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厂大安街支行,账号:62×××26。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贾某某赔偿原告刘某某8481.19元,被告杨小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款直接汇入原告刘某某账户,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厂大安街支行,账号:62×××26。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00元,由被告贾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两年内。逾期将丧失申请执行权。

代理审判员 贾 颖

书记员:王敬娴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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