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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云妹与徐瑞芬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刘云妹,女,197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军,上海市千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瑞芬,女,197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刘云妹与被告徐瑞芬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原告刘云妹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刘云妹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云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5,025元,由原告刘云妹负担。

审判员:曹闻佳

书记员:杜澄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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