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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云妹与浙江棕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徐瑞芬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刘云妹,女,1974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军,上海市千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棕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
  被申请人:徐瑞芬,女,1974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云妹诉被申请人浙江棕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徐瑞芬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棕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徐瑞芬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10,06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棕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徐瑞芬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10,06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童  凌

书记员:沈  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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