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50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省**市**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7月29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19年9月27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11月1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2019年5月31日,被告人刘某某向被害人张某某租住了一间出租屋,并交纳了房租、押金等共1010元。事后,刘某某因觉得房租太贵而要求退房,张某某与刘某某协商后通过微信转账退回刘某某700元,但不同意全数退还。后刘某某在出租屋附近一日用品店购买了一把菜刀,携此菜刀去到佛山市顺德区**镇桃***出租屋找张某某欲收取未退还的310元,张某某仍不同意,刘某某遂持菜刀砍了张某某一刀,后逃离现场。张某某的右手臂被砍伤。刘某某离开现场后将菜刀丢弃,一天之后离开了佛山市顺德区。
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的损伤已达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指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19年12月13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碧玉
2019年12月12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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