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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亚利与上海宁富物流有限公司、六安市鑫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刘亚利,男,198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以利,男,197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
  被告:上海宁富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双惠路XXX号XXX幢XXX层XXX号库V部位。
  法定代表人:冯赵。
  被告:六安市鑫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
  法定代表人:石玉平。
  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负责人:王令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淳,男。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
  负责人:李良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瑜,安徽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永剑,安徽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亚利与被告赵以利、上海宁富物流有限公司、六安市鑫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亚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武春华

书记员:杜  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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