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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亚洲与乔本权、鲍健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刘亚洲,男,1975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桂斌,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敬凯,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乔本权,男,1975年2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鲍健,男,1987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
  被告:李成,男,1985年9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
  第三人:上海本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柘林镇胡桥社区农交路XXX号第2幢1130室。
  法定代表人:章银,执行董事。
  上述三被告及第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玮斌,上海市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三被告及第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佳瑜,上海市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亚洲诉被告乔本权、鲍健、李成及第三人上海本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亚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费正权

书记员:高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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