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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尹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兴安岭地区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兴安岭地区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朝阳路14号。
负责人连坤,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天英,黑龙江众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尹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兴安岭地区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财保险大兴安岭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被告尹某某、中财保险大兴安岭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天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7日22时27分许,尹某某驾驶黑P1101C号奇瑞牌轿车在加格达奇区红旗街安居2号楼西2单元门前将原告已饲养1年多的泰迪犬碾压致死。
另查明:尹某某驾驶的黑P1101C号奇瑞牌轿车在中财保险大兴安岭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强制保险和商业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间均自2014年8月5日0时起至2015年8月4日24时止。

本院认为:被告尹某某在小区内的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未尽到谨慎的驾驶义务和对路面情况的注意义务,对轧死宠物狗的损害后果存有过失,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作为宠物狗的主人即原告,未看护好自己饲养的宠物狗,导致宠物狗跑到小区道路上,发生事故,应负主要责任。因尹某某所驾驶的车辆在中财保险大兴安岭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故在机动车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范围内,由中财保险大兴安岭分公司负责赔偿,不足部分,由原告和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按比例承担责任。中财保险大兴安岭分公司抗辩称,原告不能证明被撞死的宠物狗是其所有,而且也没办理养犬证,所以不同意赔偿。本院认为,是否办理养犬证是行政部门管理的问题,原告未办理养犬证不影响原告对该宠物狗的所有权性质,且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该宠物狗属于他人所有,故对保险公司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原告主张其购买宠物狗时花费3800.00元及饲养期间购买食物、治病花费3700.00元,要求被告赔偿,但未提供合法票据予以证明,故对原告的该项主张不能全额支持,鉴于原告购买宠物狗并饲养的事实确实存在,本院酌定由被告中财保险大兴安岭分公司负责赔偿1500.00元;对原告要求被告尹某某、中财保险大兴安岭分公司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0元的主张,考虑原告已饲养该宠物狗已经1年多了,该宠物狗的突然死亡对原告的精神造成了一定影响,酌定由被告中财保险大兴安岭分公司赔偿原告300.00元。原告合理损失为1800.00元,由中财保险大兴安岭分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80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兴安岭地区分公司赔偿原告刘某某1800.00元。
案件受理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尹某某负担。
以上有履行内容的判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明站 代理审判员  杨 阳 人民陪审员  王婉秋

书记员:赵玉凤 附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强制保险(以下简称“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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