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刘某某、周某某等与上海市浦东医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重庆市,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理人:刘超(系原告刘某某的儿子),住同原告刘某某。
  原告:周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刘海英,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刘海明,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述三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骏,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三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煜,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浦东医院,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余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意光,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戎晓溪,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瞿介明,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希会。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
  原告倪秀英、周某某、刘海英、刘海明诉被告上海市浦东医院(以下简称浦东医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以下简称瑞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四原告申请进行医疗损害鉴定。倪秀英于2018年11月7日去世,刘某某申请作为原告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后于2018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刘超,原告周某某、刘海明及原告周某某、刘海英、刘海明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骏,被告浦东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意光、戎晓溪,被告瑞金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希会、张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某、周某某、刘海英、刘海明共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浦东医院赔偿原告744,205元,包括医疗费91,746元、护理费21,200元(200元/天×106天)、住院伙食补助费2,120元(20元/天×106天)、营养费4,240元(40元/天×106天)、家属误工费20,000元、交通费10,000元、住宿费12,000元、住院期间日常用品5,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42,30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丧葬费42,792元、死亡赔偿金938,940元(62,596元/年×15年),合计1,240,342元按照60%计算;判令被告浦东医院、瑞金医院赔偿原告律师费20,000元、鉴定费7,000元。事实与理由:倪秀英系患者刘亚兰的母亲,原告周某某、刘海英、刘海明系刘亚兰的配偶和子女。2017年8月4日,刘亚兰因腹部轻微阵发性疼痛一周,独自去被告浦东医院处门诊,诊断为胆总管结石,要求住院手术治疗。2017年8月7日,刘亚兰入住被告浦东医院。住院后,被告处医生推荐实施ERCP手术,并声称该手术是微创手术,成功率高,即使有意外也可以安装支架解决,基本无手术风险。2017年8月9日下午14时许,被告对刘亚兰进行手术。术前,患者服用口服麻药,手术开始后20分钟,患者在手术室内痛苦惨叫,并苦苦哀求医生停止手术,惨叫持续几分钟后,便没有声音。又过了15分钟,被告医生告知家属手术失败。患者当时脸部肿胀,神志昏迷,嘴里冒着血泡,被告决定另行实施开刀手术。当日下午16时许,被告对患者实施第二次手术,即胆道探查+胆道镜取石术+空肠营养造瘘。直至当晚22:40分,患者才被送出手术室。但患者始终处于高烧状态,并出现身体抽搐。2017年8月10日至2017年8月25日,患者情况不断恶化,出现两次大出血,腹部引流管、胃管及下体都大量出血,但被告医生非但没有任何有效治疗方案,反而轻描淡写地说不要紧,再等等看看等话。2017年8月25日,患者病情危重,被送往瑞金医院。经瑞金医院诊断,患者体内粘连感染情况非常严重,多处器官坏死,另有胃部、腹部及靠近结肠处三大出血点,其中胃部出血点是在做ERCP手术时把消化道捅漏了,腹部出血点是因为被告在实施第二次手术时,腹部引流管没有放好,导致血水无法引出,直接流在体内。此后长时间的拖延导致感染发炎、烂穿所致。在瑞金医院住院期间,虽经瑞金医院多次尽力救治,但因患者病情危重,瑞金医院亦无力回天。2017年11月10日,患者被送往泥城卫生中心保守治疗,最终于2017年11月21日去世。倪秀英于2018年11月7日去世。原告刘某某系倪秀英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刘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为刘超。四原告认为,被告浦东医院在医疗活动中存在:根据患者病情无需进行ERCP手术;在实施ERCP手术时将患者消化道碰伤,在实施引流术时没有将引流管安放好;在事后没有采取及时有效处置手段,导致患者出现严重感染。更令人气愤的是,被告浦东医院明知在手术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的情况下,故意对家属进行隐瞒,致使患者错过最佳抢救时机。
  被告浦东医院辩称,被告同意按照鉴定意见书确定的50%的比例对原告方的合理损失进行赔偿。对于具体的赔偿项目:医疗费应扣除医保统筹支付部分,患者在浦东医院发生的医疗费是治疗原发疾病的,应予扣除;护理费认可按照60元每天计算,期限从事故发生开始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无异议,期限从事故发生开始计算;营养费认可按照30元每天计算;家属误工费不属于赔偿项目;交通费法院酌定;住宿费不是患者本人的开销,不属于赔偿项目;住院期间日常用品不是赔偿项目;被抚养人生活费,原告的证据不足以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认可;丧葬费认可;死亡赔偿金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患者是非农户口,应按照农村标准计算;鉴定费认可。
  被告瑞金医院辩称,原告方的第一项诉请与被告瑞金医院无关,第二项诉请认为应该由原告自行承担。
  根据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证据,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患者刘亚兰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2007年10月22日因征地农转非。倪秀英系患者刘亚兰的母亲,原告周某某系患者刘亚兰的丈夫,原告刘海英、刘海明系周某某、刘亚兰的子女。倪秀英于2018年11月7日去世。倪秀英共生育两个女儿,即患者刘亚兰及原告刘某某。原告刘某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子刘超系刘某某的监护人。
  2017年8月7日患者刘亚兰因反复腹痛20天入住浦东医院,患者20天前无明显诱因下出现右上腹隐痛不适,与进食无明显关系,疼痛数小时可缓解,发作时无其他不适。2017年8月4日查B超显示,胆囊已切除,胆总管内径13毫米,内见中等偏强回声,范围约23×9毫米,管壁正常,肝内小胆管扩张。为进一步诊治,收治入院。患者10余年前曾行胆囊切除术。检查:体温36.4℃,脉搏60次/分,呼吸20次/分,血压150/74mmHg。患者神志清楚,全身皮肤、巩膜无明显黄染,浅表淋巴结未及肿大。腹平软,右中上腹见陈旧性疤痕,中上腹轻压痛,无肌卫、反跳痛,肝区叩击痛(-),腹腔移动性浊音(-),肠鸣音弱。双下肢无浮肿。初步诊断:胆总管结石,胆囊切除术后。予完善相关检查:排除手术禁忌后,择期行ERCP(内窥镜下逆行胆胰管造影)。2017年8月9日患者在局麻+镇静麻醉下行ERCP+完成十二指肠镜检,内镜胃腔通过顺利,幽门圆,开放好,十二指肠内侧找见主乳头,循导丝插入切开刀,注射造影剂,胆总管内充满结石,反复尝试,导丝及切开刀无法深插管,无法完成取石等进一步操作,建议转外科手术。2017年8月9日16时30分患者在全麻下行胆道探查+胆道镜取石术十空肠营养造瘘。术中见大网膜与肝面、十二指肠韧带、十二指肠广泛致密粘连,分离粘连后见胆总管直径18毫米,切开胆总管后取出大量结石及泥沙样碎屑,结石大者直径2厘米、小者约3-4毫米,胆汁浑浊草绿色,胆道镜查看左右胆管、胆总管,未见结石残留,胆总管壁水肿增厚,胃十二指肠未扪及异常。胆总管置22号T管1根,小网膜孔及十二指肠韧带旁各置多孔橡皮管l根,并行空肠营养造瘘。术中诊断:胆道术后腹腔复杂粘连,胆总管结石伴胆管炎。术后予抗炎、止血、制酸、保肝、利胆等对症治疗。2017年8月11日9时11分查房录:左腹腔伤口引流管昨日引流80ml血性引流液,右侧引流20ml血性引流液,T管引流200ml棕色胆汁。2017年8月15日8时查房录:患者生命体征监测显示血压偏高;血糖监测偏高;体温38.6℃。左腹腔伤口引流管昨日引流15ml咖啡色液体,右侧引流20ml血性引流液,T管引流250ml棕色胆汁。予对症处理。2017年8月17日8时查房录:全腹软,无肌卫,伤口外敷料有少量渗出,左腹腔伤口引流管昨日引流出380毫升棕色液体,T管引流出50毫升棕色胆汁。考虑胆漏,继续补液加强抗炎、营养支持处理,予T管低压冲洗。2017年8月20日7时38分病程录:患者术后第10天,查体:神清,精神可,体温37.2℃,全腹软,无肌卫,伤口外敷料有少量渗出,左腹腔引流管昨日引流出1000毫升棕黑色液体,T管引流出100毫升棕色胆汁。白细胞计数17.95×lO9/L(参考值:4-10×lO9/L),中性细胞计数15.25×lO9/L(参考值:2-7×lO9/L),C反应蛋白104.5mg/L(参考值:<8mg/L),血红蛋白77g/L(参考值:113-151g/L)。考虑腹腔有出血,量不多,与家属说明病情,予补液加强抗炎、止血、补充红细胞悬液等处理。2017年8月24日19时40分家属诉患者腹腔引流出600毫升暗红色液体,患者上腹部疼痛,心率86次/分,呼吸20次/分,氧饱和度98%,血压146/85mmHg,予加强止血,补充红细胞悬液。20时30分心率78次/分,呼吸21次/分,氧饱和度99%,血压76/43mmHg,予心电监护,吸氧,深静脉穿刺,加强补液、止血、扩容等治疗,告病危。2017年8月25日8时查房录:一般情况差,昨日胃肠减压100毫升血性液体,左腹腔引流管引流出620毫升暗红色液体,T管引流出250毫升棕色胆汁。14时家属考虑转往上级医院进一步治疗,目前患者生命体征稳定,与家属说明风险,家属理解。出院诊断:胆总管结石,胆囊切除术后,高血压病,糖尿病。
  2017年8月25日患者胆总管结石术后16天,腹腔出血1天入住瑞金医院。患者目前感腹痛、腹胀,程度不重,各引流管通畅,神清,精神萎,睡眠欠佳,禁食,留置导尿。既往有高血压及糖尿病史。检查:体温37℃,脉搏68次/分,呼吸19次/分,血压144/74mmHg。全身皮肤黏膜无黄染,巩膜无黄染。全身未及明显肿大淋巴结。腹平软,全腹无压痛,无反跳痛,腹部无肿块。肠鸣音正常。肝肋下未及,脾肋下未及,无移动性浊音。初步诊断:①胆总管结石(术后):②腹腔内出血;⑧高血压;④2型糖尿病。入院后予完善相关检查;查腹部CT,明确出血情况;抗炎、补液、止血等对症治疗。2017年8月26日15时10分查房录:腹部CTA提示肝周、肝门部、左肾及胰头周围、右侧结肠旁沟积液积气,考虑消化道出血可能大,复查白细胞进行性升高,腹腔感染进一步加重,今日行剖腹探查术。术中见腹腔粘连,右上腹为重,可及积液伴血凝块,量约300毫升。胃、小肠、结肠水肿。十二指肠球部破口,粘膜外翻,大小约1厘米,对应粘连的结肠对系膜缘肠壁有破口,十二指肠腔内、结肠腔内有积血,考虑存在十二指肠、结肠内瘘形成伴感染、出血。胰头前、后方可及坏死感染组织,考虑合并胰腺炎症伴坏死。予行肠粘连松解术+右半结肠切除术+十二指肠破裂缝合术+十二指肠造口术(管状造瘘)+末端回肠造口术+坏死性胰腺炎清创引流术。于十二指肠框后上下分别放置两套三腔chaffin管,右侧腹戳创引出,十二指肠框旁放置一套三腔chaffin管,右上腹戳创引出。术后予美平及大扶康抗感染治疗,抑酸、抑酶、保肝、护胃、改善微循环及营养支持治疗。2017年8月28日11时查房录:患者行DSA止血,目前生命体征尚平稳。昨日体温38.5℃。T管引流100ml,十二指肠造瘘引流Oml,肝肾隐窝冲洗出量1500ml,入量1700ml;十二指肠后冲洗出量l100ml,入量1350ml。予告病危。2017年9月1日病理诊断:“右半结肠切除标本”结肠粘膜缺损,肠壁全层变性坏死伴出血,急慢性炎细胞浸润,浆膜外脂肪坏死伴泡沫细胞反应,符合肠穿孔改变。加用万古霉素抗感染。2017年9月19日8时50分查房录:口服造影剂检查示十二指肠穿孔可能,继续引流管接冲洗。2017年9月21日9时16分查房录:患者昨日饮水后无特殊不适,拔除胃管,十二指肠后引流管停冲洗。2017年10月11日电子胃镜诊断意见:十二指肠术后,十二指肠瘘可能。继续禁食补液治疗。2017年10月24日7时查房录:患者10月1日出现少尿、肾功能不全,血压不稳定,查血清电解质提示高钾血症、低钠血症等水电解质紊乱,可能出现心脏骤停,目前感染未控制,因感染性休克导致循环衰竭、死亡。2017年10月26日上腹部CT检查见部分肠壁呈气泡征,有感染征象,考虑肠坏死可能。行剖腹探查术,术中见腹腔内肠管扩张,肠管与腹壁、肠管与肠管及系膜之间明显粘连,横结肠左半以上明显粘连,未能探查,右上腹大网膜内侧可见少量脓性液体,十二指肠框区、胃区粘连严重未能探查。近端空肠造瘘以远约30cm处见空肠肠段肠壁缺血坏死表现,肠壁呈薄纸样,坏死肠段长约30cm,系膜血供正常。距末端回肠造口5cm的回肠肠段也呈缺血改变,长约10cm。予行小肠肠段切除+末端回肠造口+复杂肠粘连松解术。术中输红细胞悬液10u,血浆1000ml,术中出血约800ml,术中补液5000ml,持续去甲肾上腺素0.2ug/kg/min泵入维持血压,术后患者带气管插管送重症监护室。当日心电图和心肌酶谱提示存在急性前间壁心肌梗死。予抗凝治疗。2017年10月31日出现空肠造瘘旁三腔冲洗液呈血性,予停用抗凝治疗。同时出现左侧肢体活动障碍。2017年11月1日行头颅+胸腹部CT提示右颞叶和右基底节区脑梗塞,肝左叶、脾脏、右肾梗死,腹腔广泛渗出,予丹参酮、胞磷胆碱等改善脑循环及营养神经,予低分子右旋糖酐抗凝治疗。2017年11月7日行左侧胸腔穿刺引流术,引流黄色清亮胸水900ml后拔除导管。腹部CT提示腹腔引流效果欠佳,肝肾隐窝和十二指肠下三腔冲洗引流液均为黄色浑浊液体,腹部切口裂开,可见较多黄脓样渗液,考虑患者感染灶主要在腹腔,但引流不佳,感染性休克始终存在。告知家属病情危重,虽予积极治疗,但预后仍差,家属商量后决定自动出院,转至社区医院继续治疗,于2017年11月10日出院。出院诊断:感染性休克,急性化脓性胆管炎,肠绞窄坏死(空肠切除+回肠切除十末端回肠造口+肠粘连松解术后),十二指肠瘘(十二指肠破裂缝合+十二指肠管状造瘘+末端回肠造口术后),结肠瘘(右半结肠切术后),菌血症,急性前间壁心肌梗死,心功能不全,急性呼吸衰竭,急性肾功能不全,肝功能异常,凝血障碍,继发性血小板减少,脑梗死(右颞叶及右基底节区),肝梗死(左叶),脾梗死,肾梗死(右侧),胸腔积液(双侧),低蛋白血症,电解质紊乱,消化道出血,胰腺坏死(坏死性胰腺炎清创引流术后),胆总管结石术后,高血压,2型糖尿病。
  2017年11月21日19时30分患者死于浦东新区泥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经原告方申请,本院委托上海市杨浦区医学会进行鉴定,该会于2018年10月10日出具沪杨医损鉴[2018]012-1号(针对浦东医院)《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明确:1、本例属于对患者人身的医疗损害。2、浦东医院在医疗活动中存在对患者ERCP术前准备不充分、急诊手术指征不明确、不良反应的处理不及时、告知不充分的医疗过错,与患者的死亡存在一定因果关系。3、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患者刘亚兰的人身医疗损害等级为一级甲等。4、本例医疗损害医方的责任程度为对等责任。并分析认为:1、患者胆囊切除术后,胆总管结石诊断明确,有行ERCP检查与治疗的手术指征。2、医方在行ERCP失败后,急诊行胆道探查+胆道镜取石的手术指征掌握不明确。患者10年前曾有胆囊切除手术史,可能存在局部组织粘连致密,导致取石困难,且易发生感染与出血;同时也未行腹部CT等进一步检查与评估,即给予剖腹手术,医方存在手术时机选择不妥,术前准备与评估不足的医疗过错。3、患者术后出现腹腔严重感染,与消化道及腹腔出血时,医方对病情观察判断不力,病情的变化与家属的告知、沟通不充分。患者死亡与医方的医疗行为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为此,原告方垫付鉴定费3,500元。该会于2018年10月10日出具沪杨医损鉴[2018]012-2号(针对瑞金医院)《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明确:本例不属于对患者人身的医疗损害。并分析认为:1、患者入院后经血管造影,及腹部CTA检查提示:右上腹部存在活动性出血,右侧结肠旁沟积液积气。2017年8月26日急诊行剖腹探查术,术中发现十二指肠球部和结肠肝曲内瘘形成。2、患者严重感染、出血,胰头前、后方出现坏死感染组织,予坏死组织进行清创引流术。由于患者病情危重,并反复手术,虽经积极努力救治,但仍有多脏器功能不全发生。3、最终因病情危重,与家属沟通后决定自动出院,患者的死亡与医方的诊疗行为无因果关系。为此,原告方垫付鉴定费3,500元。
  另查明,2017年8月7日至2017年11月21日,患者先后入住浦东医院、瑞金医院、浦东新区泥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际住院天数为106天,产生住院医疗费69,019.61元。2017年8月25日,患者在瑞金医院发生门诊医疗费24元。2017年8月25日,产生急救医疗费391元。2017年11月10日,产生急救医疗费670元。患者入住瑞金医院期间,产生外购药21,667.70元。原告方为本次争议,聘请律师参加诉讼,花费律师费20,000元。
  庭审中,原告方确认倪秀英生前有小城镇保险,每月收入为1,900余元。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患者刘亚兰至被告浦东医院、瑞金医院处就诊,双方由此建立了医疗法律关系。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是以医疗行为有无过错以及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为基本条件。为查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是否存在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等过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行为,应当由医学会予以鉴定。本案的医疗争议经上海市杨浦区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为:针对浦东医院本例属于对患者刘亚兰一级甲等的医疗损害,医方的责任程度为对等责任;针对瑞金医院本例不属于对患者刘亚兰人身的医疗损害。故对于四原告的合理损失,确认由被告浦东医院承担50%的赔偿责任。对于具体的赔偿项目,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确认如下:1、医疗费。经核算相应的票据材料,患者实际发生的医疗费为91,772.31元。被告浦东医院认为患者在浦东医院产生的医疗费是治疗原发疾病,应予扣除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确认医疗费为45,886.16元(91,772.31元×50%)。2、护理费。原告方主张计算的天数并无不当,护理费的标准本院根据护理行业的报酬予以调整,确认护理费为7,950元(150元/天×106天×50%)。3、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的主张并无不当,确认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060元(20元/天×106天×50%)。4、营养费。原告的主张并无不当,确认营养费为2,120元(40元/天×106天×50%)。5、家属误工费。根据相关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上述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故被告浦东医院认为家属误工费不属于赔偿项目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浦东医院的责任程度和本案的实际情况,酌情确认家属误工费为3,000元。6、交通费。本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酌情确认交通费为3,000元。7、住宿费。考虑到患者户籍地为本市浦东新区泥城镇,患者入住瑞金医院期间,家属为了照顾患者租房有一定的合理性,故综合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确认住宿费为2,700元。8、住院期间日常用品。原告方的该项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9、被扶养人生活费。倪秀英无劳动能力,原告方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符合法律的规定,但因倪秀英有小城镇保险,故该部分费用应予扣除,确认被扶养人生活费为9,500元。10、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酌情确认精神损害抚慰金为5万元。11、丧葬费。原告的主张并无不当,确认丧葬费为21,395.50元(42,791元×50%)。12、死亡赔偿金。原告的主张并无不当,原告方提供的证据能证明自2007年10月患者因征地已经农转非了,故被告浦东医院认为应当适用农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确认死亡赔偿金为469,470元(938,940元×50%)。13、律师费。本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酌情确认律师费为10,000元。14、鉴定费。确认鉴定费为7,000元。经上海市杨浦区医学会的鉴定,被告浦东医院在医疗活动中存在过错,故由此产生的鉴定费3,500元,由被告浦东医院承担;被告瑞金医院在医疗活动中虽不存在过错,但相对于原告方而言鉴定费由被告瑞金医院负担更为合理。综上,被告浦东医院应赔偿四原告医疗费45,886.16元、护理费7,9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60元、营养费2,120元、家属误工费3,000元、交通费3,000元、住宿费2,7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9,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丧葬费21,395.50元、死亡赔偿金469,470元、律师费10,000元、鉴定费3,500元,合计629,581.66元;被告瑞金医院应赔偿四原告鉴定费3,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六)项、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市浦东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某某、周某某、刘海英、刘海明629,581.66元;
  二、被告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某某、周某某、刘海英、刘海明3,500元;
  三、驳回原告刘某某、周某某、刘海英、刘海明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15元,减半收取计5,757.50元,由被告上海市浦东医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钱  燕

书记员:曾  乐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