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亚辉,男,1988年12月27日生,户籍地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汞勤,上海致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雅宁,上海致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支仁德,男,1977年7月7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
被告:上海百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陈俊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坚栋。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嘉定支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负责人:高远。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亚辉与被告支仁德、上海百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嘉定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亚辉于2018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嘉定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亚辉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嘉定支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叶 珣
书记员:周 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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