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令军,女,1975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长宁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李健,上海市万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志雨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郑志禹,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玲玲,上海中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令军与被告上海志雨贸易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刘令军于2019年8月22日因与被告上海志雨贸易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令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令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原告刘令军负担。
审判员:侯 钧
书记员:申思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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