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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刘某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满元,上海钰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刘某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刘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凌  琳

书记员:邱  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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