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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仲荣与上海畅铭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方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刘仲荣,女,196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立佳,上海源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秀喜,上海源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方波,男,199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告:上海畅铭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刘仲荣与被告方波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刘仲荣申请追加上海畅铭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作为本案共同被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原告刘仲荣于2020年3月9日以原、被告已庭外和解,原告已收到赔偿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中,原告刘仲荣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仲荣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2.72元,减半收取计236.36元,由原告刘仲荣负担。

审判员:杨  炜

书记员:陆宁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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