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仲荣,女,196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立佳,上海源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秀喜,上海源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方波,男,199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告:上海畅铭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刘仲荣与被告方波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刘仲荣申请追加上海畅铭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作为本案共同被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原告刘仲荣于2020年3月9日以原、被告已庭外和解,原告已收到赔偿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中,原告刘仲荣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仲荣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2.72元,减半收取计236.36元,由原告刘仲荣负担。
审判员:杨 炜
书记员:陆宁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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