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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仲鹤、刘磊与张苏龙、李娜娜等共有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仲鹤,男,195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磊,男,198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
  上列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超宇,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楠,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苏龙,男,197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娜娜,女,198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梓豪,男,200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
  法定代理人:张苏龙(系张梓豪的父亲),197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
  上列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海平,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苏娅,女,1976年9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祝睿奇,女,200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谭元翠,女,1967年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丽君,女,195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唯,女,198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镕,女,194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
  法定代理人:梁骏(系刘镕的儿子),198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包凌琦,女,198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骏,男,198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天宸,男,2007年8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
  法定代理人:梁骏(系梁天宸的父亲),198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
  上诉人刘仲鹤、刘磊(以下简称刘仲鹤方)因与被上诉人张苏龙、李娜娜、张梓豪(以下简称张苏龙方),被上诉人张苏娅、祝睿奇(以下简称张苏娅方),被上诉人谭元翠、陈丽君、刘唯、刘镕、包凌琦、梁骏、梁天宸共有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1民初82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仲鹤方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第二、第三、第五项,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确认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泽悦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产权归刘仲鹤所有,不同意支付张苏娅方征收补偿款。事实与理由:张苏龙系知青子女,张苏龙方户口迁入上海市多稼路XXX号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后并未实际居住,不符合共同居住人的条件,刘仲鹤是基于亲情考虑才给予张苏龙方相关利益,一审法院认定张苏龙方为系争房屋安置对象可参与分割征收利益显属错误。在系争房屋被征收前,经双方协商一致约定由刘仲鹤给付张苏龙方征收利益600,000元,该方案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经履行,张苏龙方现起诉要求再次分配征收补偿利益违反诚实信用,不应得到支持。《拆迁安置房产权人、使用人确认书》及《黄浦区董家渡18号地块居民选购房源审核表》都是张苏龙授权刘仲鹤去签字的,张苏龙对刘仲鹤作为产权人是同意的。刘仲鹤与张苏娅方关于房屋的分配已经达成一致意见,不存在补偿差价的问题,故不同意支付张苏娅方征收补偿款。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程序有误,应予以纠正。
  张苏龙方辩称,不同意刘仲鹤方的上诉请求,刘仲鹤方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张苏龙就给付600,000元达成协议,张苏龙方属于被安置对象,理应分得征收利益,请求维持原判。
  张苏娅方辩称,不同意刘仲鹤方的上诉请求,关于张苏娅方的征收利益,征收时双方都协商一致,同意一审法院判决。
  刘镕、包凌琦、梁骏、梁天宸辩称,张苏龙方从未居住在系争房屋,对一审判决的其他内容没有异议。
  谭元翠、陈丽君、刘唯未作辩称。
  张苏龙方及张苏娅方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分割系争房屋的征收安置利益,其中张苏龙方要求获得1,650,691.07元,包括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泽悦路XXX弄XXX号XXX室安置房屋(价值636,803.99元),剩余的征收补偿款1,013,887.08元(已支付600,000元,仍需支付413,887.08元)要求刘仲鹤支付;张苏娅方主张获得征收利益1,100,460.71元,其中包括已经获得的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泽悦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价值630,495.53元),剩余的征收补偿款469,965.18元要求刘仲鹤支付。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张苏龙与李娜娜是夫妻(于2002年7月登记结婚),生育张梓豪。张苏娅与祝睿奇是母女。刘仲鹤与刘磊是父子,谭元翠与刘仲鹤是夫妻(于2009年6月登记结婚),陈丽君是刘仲鹤的前妻。刘镕是刘仲鹤的姐姐、梁骏的母亲。梁骏与包凌琦是夫妻,生育梁天宸。张苏龙、张苏娅是兄妹。刘仲鹤是张苏龙、张苏娅的舅舅。刘唯是刘仲鹤兄弟的女儿。
  系争房屋(租赁部位:底层前客堂10.3平方米、底层后客堂14.4平方米、二层后楼8.6平方米)为公房,承租人为刘仲鹤。
  系争房屋内有3本户口簿,其中一本户口簿的户籍户主为刘仲鹤(户籍于1954年7月在本户内报出生),该户内有陈丽君(户籍于1987年9月由上海市上钢二村XXX号XXX室迁来)、刘磊(户籍于1987年11月在本户内报出生)、刘唯(户籍于2013年2月由上海市斜土路XXX弄XXX号XXX室迁来)。一本户口簿的户籍户主为刘镕(户籍于1994年4月15日同号分户),该户内有梁骏(户籍于1994年4月15日在本户内分户)、包凌琦(户籍于2006年7月从上海市凤城路XXX弄XXX号XXX室迁来)、梁天宸(户籍于2007年8月在本户内报出生,于2016年9月迁往上海市凤城路XXX弄XXX号XXX室)。另一本户口簿的户籍户主是张苏龙(户籍于1991年5月5日同号分户),该户内有张苏娅(户籍于1991年5月5日同号分户)、祝睿奇(户籍于2000年7月在本户内报出生)、张梓豪(出生于安徽省阜阳市,户籍于2008年5月由安徽省阜阳市迁来)。李娜娜的户籍在安徽省阜阳市,谭元翠的户籍在重庆市。
  2013年5月17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作出黄府征〔2018〕3号《房屋征收决定》,对系争房屋所在的福佑地块(北块)实施征收。
  2013年7月18日,刘仲鹤与案外人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下简称住房保障局)签订《上海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甲方为住房保障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上海市黄浦第三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下简称第三征收事务所),乙方为刘仲鹤;系争房屋类型为旧里,房屋性质为公房,房屋用途为居住;系争房屋的公房租赁凭证记载居住面积33.3平方米,未经登记建筑面积67.5平方米,有证建面自行改变用途51.29平方米,搭建经营面积12.4平方米;经评估公司计算,并在征收基地公布,房屋征收决定范围内被拆除居住房屋评估均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5,568元,被征收居住房屋评估单价低于评估均价的,按照评估均价计算被征收房屋评估总价;根据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确定,征收基地价格补贴系数为0.3,套型面积补贴为建筑面积15平方米,计算认定居住困难户货币补贴的折算单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9,000元;根据相关规定及本基地征收补偿方案,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款计383,520元,包括居住-评估价格0元、居住-套型面积补贴383,520元(即25,568元/平方米×15平方米);经认定,乙方符合居住困难户的补偿安置条件,困难户人员为张苏龙、李娜娜、张梓豪、张苏娅、祝睿奇及刘仲鹤、谭元翠、刘磊、陈丽君、刘唯、刘镕、包凌琦、梁骏、梁天宸,居住困难户增加货币补偿款2,388,480元(即9,000×14×22-383,520);乙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根据本征收基地补偿安置方案,以乙方应得的货币款,甲方提供给乙方的产权调换房屋共6套房屋,总建筑面积429.99平方米,包括泽悦路XXX弄XXX号XXX室(建筑面积71.25平方米,供应单价8,995元,供应总价625,458.33元,优惠总价625,458.33元)、泽悦路XXX弄XXX号XXX室(建筑面积71.81平方米,供应单价9,085元,供应总价636,803.99元,优惠总价636,803.99元)、泽悦路XXX弄XXX号XXX室(建筑面积71.81平方米,供应单价8,995元,供应总价630,495.53元,优惠总价630,495.53元)、泽悦路XXX弄XXX号XXX室(建筑面积71.81平方米,供应单价9,085元,供应总价636,803.99元,优惠总价636,803.99元)、泽悦路XXX弄XXX号XXX室(建筑面积71.36平方米,供应单价9065元,供应总价631,322.86元,优惠总价631,322.86元)、泽悦路XXX弄XXX号XXX室(建筑面积71.95平方米,供应单价8,995元,供应总价631,754.83元,优惠总价631,754.83元),以上房屋价格及各项调整(含房价补贴、优惠、超面积价格补差等)合计3,792,639.53元,产权调换房屋与被征收房屋的差价为1,020,639.53元,由乙方支付;乙方在办理产权调换房屋的进户、房地产权证等手续中所需交纳的契税、维修基金等费用,由乙方按房屋供应总价及相关规定支付;其他各类补贴、奖励费用,包括装潢补贴25,645元、临时安置费26,404元、搬迁费1,232元、家用设施移装补贴700元,特困对象补贴60,000元、签约奖励费178,870元、速签奖励费130,000元、搬迁奖励费76,290元、建筑面积奖励费256,450元、居住困难户补助620,000元、改变用途照顾性补偿1,997,895元、未经登记建筑补贴1,380,672元(即67.5×25,568×0.80×1.0)、协议生效计息奖励费177,067元;本协议生效后,由乙方负责安置被征收房屋内的实际使用人或同住人;乙方应当在本协议生效后15日内搬离原址;本协议生效后,乙方搬离原址30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补偿款项3,910,585.47元;应计算人口为张苏龙、李娜娜、张梓豪、张苏娅、祝睿奇及刘仲鹤、谭元翠、刘磊、陈丽君、刘唯、刘镕、包凌琦、梁骏、梁天宸;本地块适用征询制,在规定的签约期内(含签约附加期),房屋征收决定范围内签约户数达到被征收总户数的85%,本协议生效。
  在《黄浦区董家渡18号地块居民征收补偿安置费用结算表》中记载:甲方应支付费用合计7,703,225元,包括评估价格0元、套型面积补贴383,520元、未经登记建筑补贴1,380,672元、居困户保障补贴2,388,480元、无搭建补贴0元、装潢补贴25,645元、临时安置费26,404元、搬迁费1,232元、设施移装补贴700元、特困对象补贴60,000元、自行购房补贴0元、签约奖励费178,870元、速签奖励费130,000元、搬迁奖励费76,290元、建筑面积奖256,450元、居住困难补助620,000元、改变用途照顾性补偿1,997,895元、生效计息奖177,067元;房屋产权调换乙方应承担费用(按优惠价计算)总房价为3,792,639.53元,包括泽悦路XXX弄XXX号XXX室(建筑面积71.25平方米,供应总价625,458.33元,优惠总价625,458.33元)、泽悦路XXX弄XXX号XXX室(建筑面积71.81平方米,供应总价636,803.99元,优惠总价636,803.99元)、泽悦路XXX弄XXX号XXX室(建筑面积71.81平方米,供应总价630,495.53元,优惠总价630,495.53元)、泽悦路XXX弄XXX号XXX室(建筑面积71.81平方米,供应总价636,803.99元,优惠总价636,803.99元)、泽悦路XXX弄XXX号XXX室(建筑面积71.36平方米,供应总价631,322.86元,优惠总价631,322.86元)、泽悦路XXX弄XXX号XXX室(建筑面积71.95平方米,供应总价631,754.83元,优惠总价631,754.83元);以上甲、乙双方费用相抵,甲方应支付乙方金额3,910,585.47元。
  在《黄浦区董家渡18号地块居民征收补偿安置签报》中记载:刘仲鹤户在册户口12人,拟进2人,应计算人口为14人;户籍户主为刘仲鹤、刘镕及张苏龙;房屋性质公房,有证居住面积33.3平方米,改变用途面积63.69平方,未经登记建筑面积67.5平方米。
  在《黄浦区董家渡18号地块居民未经登记建筑认定申请表》中记载:“底前、后客连走道搭建阁”36.9平方米、“二后楼连走道搭建阁”18.05平方米、“晒台搭建”12.55平方米系因刘仲鹤因居住自行搭建的未经登记建筑;“底天井扩建”12.4平方米系因刘仲鹤因经营自行搭建的未经登记建筑。
  在《黄浦区董家渡18号地块被征收房屋非居住部位、面积审核表》中记载:底层前后客堂、二层后楼租赁公房记载面积33.3平方米,总建筑面积51.29平方米,用途为洗脚房;扩建经营面积12.4平方米,用途为洗脚房。
  在《黄浦区董家渡18号地块房屋征收项目居民特困对象审核表》中记载:刘仲鹤XXX残疾、刘镕XXX残疾。该审核表时间为2015年。
  在《黄浦区董家渡18号地块被征收户基本情况一户一表(居民)》中记载:在册人口12人,核定人口14人,无拟出人员,拟进人员为李娜娜、谭元翠。
  在《黄浦区董家渡18号地块房屋征收相关操作口径评议表》中记载安置方案为:“该户人口众多,人员结构复杂,早年因家中多人同住一室,生活条件较为困难。为了解决实际居住需要,由刘仲鹤出资对房屋进行搭建,用于居住。经征收事务所实地丈量,并经街道、居委会共同见证,该户房屋未见证搭建面积为67.5平方米,另有扩建经营12.4平方米”。
  在《拆迁安置房产权人、使用人确认书》中记载:上海市泽悦路XXX弄XXX号XXX室(建筑面积71.25平方米,二室一厅)产权人为刘仲鹤,使用人为谭元翠、刘唯、刘仲鹤;上海市泽悦路XXX弄XXX号XXX室(建筑面积71.81平方米,二室一厅)产权人为陈丽君,使用人为陈丽君、刘磊;上海市泽悦路XXX弄XXX号XXX室(建筑面积71.81平方米,二室一厅)产权人为张苏娅,使用人为张苏娅、祝睿奇;上海市泽悦路XXX弄XXX号XXX室(建筑面积71.81平方米,二室一厅)产权人为刘仲鹤,使用人为张苏龙、李娜娜、张梓豪;上海市泽悦路XXX弄XXX号XXX室(建筑面积71.36平方米,二室一厅)产权人、使用人为梁骏、包凌琦、梁天宸;上海市泽悦路XXX弄XXX号XXX室(建筑面积71.95平方米,二室一厅)的产权人为梁骏、包凌琦,使用人为刘镕。该确认书中的所有当事人签名均是刘仲鹤所写。
  在《黄浦区董家渡18号地块居民选购房源审核表》中记载:上海市泽悦路XXX弄XXX号XXX室的使用人为谭元翠、刘唯、刘仲鹤;上海市泽悦路XXX弄XXX号XXX室的使用人为陈丽君、刘磊;上海市泽悦路XXX弄XXX号XXX室的使用人为张苏娅、祝睿奇;上海市泽悦路XXX弄XXX号XXX室的使用人为张苏龙、李娜娜、张梓豪;上海市泽悦路XXX弄XXX号XXX室的使用人为包凌琦、梁天宸;上海市泽悦路XXX弄XXX号XXX室的使用人为梁骏、刘镕。该审核表的审核意见落款时间为2015年8月。
  2016年5月31日,刘仲鹤办理了系争房屋的退房手续。
  2016年7月29日,刘仲鹤领取了金额分别为3,910,585.47元和10,000元的银行存单。
  刘仲鹤与陈丽君于1994年7月登记离婚。在《自愿离婚协议书》中,刘仲鹤、陈丽君约定:刘磊归刘仲鹤抚养;离婚后,刘仲鹤住系争房屋,陈丽君放弃居住系争房屋,回上海市上钢二村XXX号XXX室居住;离婚后,刘仲鹤的户口落实在系争房屋,陈丽君的户口落实在上海市上钢二村XXX号XXX室。
  上海市上钢二村XXX号XXX室房屋的承租人是陈丽君的父亲陈高生,居住面积22.9平方米。2013年3月时该户的户籍人员为户主陈高生,子陈为民、儿媳胡丽莉、孙子陈靓。
  1998年6月,因包凌琦的父亲承租的上海市凤城二村XXX号(居住面积15平方米)获套配上海市凤城路XXX弄XXX号(居住面积17平方米),套配对象为包凌琦及其父母3人。
  2015年5月28日,刘仲鹤作出书面承诺,表示:“按国家政策,多稼路XXX号张苏龙、张苏娅、张梓豪、李娜娜、祝睿奇五个人的动迁款分毫不少,由户主刘仲鹤担保”。
  2015年5月29日,刘仲鹤出具《欠条》,内容为:“根据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多稼路XXX号张苏娅名下的低保保障补贴金共计叁拾万整。刘仲鹤户主应于动迁合同生效,多稼路XXX号动迁款发放当日一次性交付低保保障补贴金叁拾万整给张苏娅……”
  刘镕为XXX残疾(四级)。刘仲鹤为XXX残疾(三级)。
  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泽悦路XXX弄XXX号XXX室(建筑面积71.25平方米)的房屋产权于2017年1月23日登记在刘仲鹤名下。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泽悦路XXX弄XXX号XXX室(建筑面积71.81平方米)的房屋产权于2017年1月23日登记在陈丽君名下。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泽悦路XXX弄XXX号XXX室(建筑面积71.81平方米)的房屋产权于2017年1月23日登记在张苏娅名下。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泽悦路XXX弄XXX号XXX室(建筑面积71.81平方米)的房屋产权于2017年1月登记在刘仲鹤名下。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泽悦路XXX弄XXX号XXX室(建筑面积71.95平方米)的房屋产权于2017年1月23日登记在梁骏、包凌琦名下。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泽悦路XXX弄XXX号XXX室(建筑面积71.36平方米)的房屋产权于2017年1月23日登记在梁骏、包凌琦、梁天宸名下。
  刘仲鹤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保健按摩。
  一审审理中,张苏龙方、张苏娅方称:张苏龙于1991年5月住在系争房屋内,1994年回安徽,1996年又回上海居住,居住了3、4年。2000年,张苏龙与李娜娜结婚。婚后因为系争房屋住不下,所以张苏龙、李娜娜就在外借房居住。2016年,张苏龙方回安徽居住。李娜娜没有在系争房屋内居住过。张苏娅的户籍于1991年迁入系争房屋,并在系争房屋内居住。1999年张苏娅结婚,继续在系争房屋内居住至该房屋被征收。祝睿奇是在系争房屋内报出生,并实际居住至该房屋被征收。刘仲鹤方及刘镕、梁骏、梁天宸一直在系争房屋内居住直至该房屋被征收。谭元翠未见过,也没有在系争房屋内居住。陈丽君在与刘仲鹤离婚前居住在系争房屋内,离婚后不在系争房屋内居住。刘唯从未在系争房屋内居住。包凌琦在与梁骏结婚后就在系争房屋内居住直至该房屋被征收。
  刘仲鹤称:张苏龙从未在系争房屋内居住过,其从小由安徽的奶奶带大。李娜娜、张梓豪从未在系争房屋内居住。张苏娅从小住在系争房屋内,结婚生子后仍住在系争房屋内。张苏娅、祝睿奇由于刘仲鹤经营洗脚房,就搬出去居住。刘仲鹤方及刘镕、梁骏、梁天宸一直居住在系争房屋内直至该房屋被征收。谭元翠在2009年与刘仲鹤结婚后就在系争房屋内居住直至该房屋被征收。陈丽君在与刘仲鹤离婚后就搬出系争房屋。刘唯从未在系争房屋居住过。包凌琦在与梁骏结婚后就在系争房屋内居住直至该房屋被征收。
  刘磊称:张苏龙方从未在系争房屋内居住过。张苏娅方在系争房屋内居住过几年就搬走了。对于刘仲鹤方、刘镕、梁骏、梁天宸及谭元翠、陈丽君、刘唯的居住情况,同意刘仲鹤的上述意见。
  张苏龙方、张苏娅方称:系争房屋的搭建部分、底层后半部分都用于居住,底层前半部分由刘仲鹤经营洗脚房。
  刘仲鹤方称:刘仲鹤在系争房屋内经营洗脚房使用的就是刘仲鹤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刘仲鹤称,由于张苏龙、张苏娅将动迁组要的关于张苏龙方、张苏娅方的证件材料扣住不提交,逼刘仲鹤在本次征收中给予他们利益,所以刘仲鹤才写了2015年5月28日这份承诺书。
  张苏娅方称: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泽悦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包括了祝睿奇享有的征收利益。
  张苏龙方表示,愿意补房屋的差价。
  在(2017)沪0101民初13368号、(2017)沪0101民初29316号案件的审理中,陈丽君陈述:张苏龙方从未在系争房屋内居住过。张苏龙、张苏娅是作为知青子女回沪,将户口报入系争房屋。张苏娅小时候在系争房屋内居住过,其户籍报入系争房屋后是否在系争房屋内居住不清楚。祝睿奇是否在系争房屋内居住不清楚。陈丽君与刘仲鹤已经离婚二十多年了,陈丽君的户口一直未迁出系争房屋,长期在外借房居住。因为考虑到张苏龙方只是空挂户口,所以参照多稼路基地人均200,000元的标准,给予张苏龙方60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张苏龙、张苏娅系知青子女回沪,其户籍迁入系争房屋是经过刘仲鹤同意,且刘仲鹤同意其作为安置对象,故张苏龙、张苏娅可以参与系争房屋相关征收利益的分割。张梓豪的户籍虽在系争房屋内,但无证据证明其在系争房屋内实际居住,且其对系争房屋的来源无贡献,故不符合系争房屋共同居住人的条件。但鉴于征收单位认定张梓豪为计算人口,故张梓豪可以参与系争房屋相关征收利益的分割。李娜娜虽作为张苏龙的妻子被征收单位拟进,可以参与系争房屋相关征收利益的分割,但因无证据证明其在系争房屋内实际居住,故不符合系争房屋共同居住人的条件。祝睿奇的户籍在系争房屋内,且在系争房屋内曾经实际居住过,故其可以参与系争房屋相关征收利益的分割。刘仲鹤、刘磊、刘镕、梁骏、梁天宸的户籍在系争房屋内,且在系争房屋内实际居住,故其可以参与系争房屋相关征收利益的分割。包凌琦的户籍在系争房屋内,其虽随其父母一起曾经获得福利分房,但房屋面积较小,属他处有房但居住困难,且其在系争房屋内实际居住,故包凌琦可以参与系争房屋相关征收利益的分割。谭元翠与刘仲鹤是夫妻,户籍在系争房屋内,刘仲鹤是系争房屋的承租人、实际居住人,且征收单位认定谭元翠为应计算人口,故谭元翠可以参与系争房屋相关征收利益的分割。陈丽君是刘仲鹤的前妻,户籍在系争房屋内,并曾经在系争房屋内实际居住过,但由于其与刘仲鹤离婚时明确约定放弃居住系争房屋,回上海市上钢二村XXX号XXX室居住,且离婚后其户口落实在上海市上钢二村XXX号XXX室,因此,陈丽君已不是系争房屋的共同居住人。刘唯的户籍虽在系争房屋内,但未实际居住,且对系争房屋的来源没有贡献,故不符合系争房屋共同居住人的条件。但鉴于征收单位认定陈丽君、刘唯为应计算人口,故陈丽君、刘唯可以参与系争房屋相关征收利益的分割。特困对象补贴是专属于刘仲鹤、刘镕,其他当事人无权参与该补贴的分割。在分割征收补偿利益时,应综合考虑系争房屋的来源、各方当事人户籍迁入的历史缘由和户籍迁入的时间长短、系争房屋的实际居住和经营情况、对获得征收补偿利益的贡献并考虑保障各家庭成员居住权益等,故法院遵循公平合理原则,酌情确定张苏龙方享有系争房屋的征收利益800,000元,张苏娅方享有系争房屋的征收利益640,000元。鉴于张苏龙方已经获得600,000元钱款,故张苏龙方还可得到的征收利益为200,000元。虽然《拆迁安置房产权人、使用人确认书》中记载上海市泽悦路XXX弄XXX号XXX室产权人为刘仲鹤,使用人为张苏龙方,但该确认书中的所有当事人签名均系刘仲鹤所写,刘仲鹤并无证据证明张苏龙方同意放弃获得该房屋的产权,也无证据证明张苏龙方授权刘仲鹤签字,且《黄浦区董家渡18号地块居民选购房源审核表》中也记载上海市泽悦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使用人为张苏龙方,因此,张苏龙方要求获得上海市泽悦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因该房屋的优惠总价为636,803.99元,张苏龙方还可得到的征收利益为200,000元,故张苏龙方应补足房款436,803.99元。同时鉴于上海市泽悦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目前已办理产证,产权登记在刘仲鹤名下,因此,刘仲鹤应配合张苏龙方办理该房屋的产权变更手续,对于变更中所发生的相关税、费由刘仲鹤与张苏龙方按照相关规定各自承担。鉴于张苏娅方已经获得上海市松江区泽悦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该房屋的优惠总价为630,495.53元,故张苏娅方还可获得征收补偿款9,504.47元。刘磊自认刘仲鹤已经将剩余的征收补偿款给了刘磊,故张苏娅方剩余的征收补偿款9,504.47元应由刘仲鹤、刘磊向其支付。判决:一、确认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泽悦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产权归张苏龙、李娜娜、张梓豪所有;二、刘仲鹤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张苏龙、李娜娜、张梓豪将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泽悦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在张苏龙、李娜娜、张梓豪名下(变更登记中产生的相关税、费根据国家规定各自承担);三、张苏龙、李娜娜、张梓豪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刘仲鹤支付房款差额436,803.99元;四、确认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泽悦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产权归张苏娅、祝睿奇所有;五、刘仲鹤、刘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苏娅、祝睿奇支付剩余的征收补偿款9,504.47元;六、驳回张苏龙、李娜娜、张梓豪、张苏娅、祝睿奇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审理中,刘仲鹤方提供一审判决后刘磊与张苏龙及其母亲刘宁的谈话录音光盘,证明张苏龙不要房屋,同意由刘仲鹤给付其600,000元征收补偿的方案。张苏龙方认为录音中大多是张苏龙母亲刘宁在说话,并不能代表张苏龙的意见,对录音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均不予认可。张苏娅方表示对录音内容不清楚。本院认为,刘仲鹤方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刘仲鹤与住房保障局就系争房屋签订的《上海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载明,该户符合居住困难户的补偿安置条件,困难户人员即为本案各方当事人,故本案各方当事人均有权参与系争房屋征收利益的分割。刘仲鹤方主张张苏龙方无权分割系争房屋征收利益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根据查明事实显示,刘仲鹤已经支付张苏龙方征收利益600,000元,刘仲鹤方上诉主张刘仲鹤与张苏龙方已协商一致确定600,000元的安置方案、张苏龙方同意放弃获得房屋产权,对此张苏龙方予以否认,而刘仲鹤方未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故本院不予采纳。一审法院基于查明的事实,综合系争房屋的来源、实际居住状况、各方当事人的情况以及征收补偿利益的组成等因素,从保障各家庭成员居住权益出发,酌情确定张苏龙方及张苏娅方可享有的征收利益金额,并认定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泽悦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归张苏龙方所有,并无不妥。经核算张苏龙方及张苏娅方可获得的征收利益与相应房屋价格的差价,一审法院判决张苏龙方需支付刘仲鹤相应房屋差额,而刘仲鹤方需支付张苏娅方剩余征收补偿款,亦无不妥。刘仲鹤方上诉要求确认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泽悦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归刘仲鹤所有并不同意支付张苏娅方剩余征收补偿款,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一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263元,由上诉人刘仲鹤、刘磊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官助理  林 琳

审判员:高  胤

书记员:潘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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