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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伟、陶苏贩卖毒品案起诉书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刘伟,男,1984年**月**日出生,云南省**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6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捕前住**市**县**镇**村委会**小组**号。

被告人陶苏(自述),男,33岁,国籍不明,身份证号码无,苗族,文盲,农民,捕前住缅甸佤邦**县**区**村。

上列二被告人均因涉嫌本案于2019年8月31日被勐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8日经勐腊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勐腊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勐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伟、陶苏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7日移送勐腊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同年11月25日报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刘伟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为获取高额利润,被告人刘伟伙同被告人陶苏向境外毒贩联系毒品准备贩卖到中国境内。2019年8月30日18时许,被告人陶苏联系境外毒贩将毒品送至景洪市勐龙镇至240检查站老路2公里处进行毒品交易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现场查获装在编织袋内用于贩卖的毒品可疑物16包共计净重9003克。同时,在景洪市勐龙镇邮政储蓄旁街边等候消息的被告人刘伟被公安人员抓获。

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查获的毒品可疑物系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检查、提取、毒品称量、取样、扣押等笔录;刑事照片;鉴定意见;视频资料;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相关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伟、陶苏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9003克,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伟、陶苏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晨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刘伟、陶苏现羁押于勐腊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刑事侦查卷宗3册、散件9页、光盘12张;

3.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4.被查获的物证现存于勐腊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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