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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成,上海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延婕,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
  被告: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GERALDGWONG,董事长。
  上列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宇,上海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狄思妤,上海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与被告董某某、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9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8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董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董某某的起诉,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董某某的起诉。

审判员:胡婉莉

书记员:金一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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