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成,上海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延婕,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
被告: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GERALDGWONG,董事长。
上列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宇,上海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狄思妤,上海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与被告董某某、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9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8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董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董某某的起诉,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董某某的起诉。
审判员:胡婉莉
书记员:金一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