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伟,男,197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现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迟元,上海市亚太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荣融,男,198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现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晓巍,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伟诉被告华荣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陈洪林
书记员:刘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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