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伟,男,198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司南,上海源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利平,上海源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春梅,女,197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金山区。
原告刘伟与被告周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1日立案。
刘伟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8年5月12日,被告因安亭镇安置房工程购买铝合金材料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提出借款。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借款事实,并保证于2018年6月11日前归还,如到期不还,指定上海闵行区人民法院为诉讼法院。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均无果。综上,原告无奈现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还款并支付相应利息。
被告周春梅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提供的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本起民间借贷纠纷的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或其它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在本市闵行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查明,被告周春梅的户籍地在上海市金山区,故本案应移送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陈雪琼
书记员:薛 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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