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伟,男,1966年4月25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文慧,上海田玉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婷婷,上海田玉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诸剑峰,男,1976年6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倪婷,女,1982年8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本院审理的原告刘伟与被告诸剑峰、倪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刘伟于2018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伟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缴。
审判员:叶 珣
书记员:周 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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