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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口腔诊所与秦皇岛市北戴河区热力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口腔诊所,登记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现住秦皇岛市北戴河区。
被告:秦皇岛市北戴河区热力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翟振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文,河北海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口腔诊所与被告秦皇岛市北戴河区热力公司(以下简称热力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口腔诊所代表人刘某、被告热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某口腔诊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按原告原有地板品牌和质量为原告更换损坏的地板,庭审中变更为被告赔偿原告地板损失1万元;2、被告赔偿原告因被水淹停业五天的经济损失5000元;3、被告赔偿原告为清理水淹房屋和检查设备损失13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庭审中,增加诉讼请求,赔偿报废的2台机器5万元。事实与理由:原告租用北戴河区康健路16号房屋经营口腔诊所,2018年11月2日上午10时30分许,被告为小区供暖试压,原告诊所内楼道突然大量跑水,顺楼梯往下流如同瀑布,原告诊所内全被水泡、水深达到10厘米,永林蓝豹牌高档地板全被水泡变形,3台牙科综合治疗台其中2台被浸水跳闸不能使用,被迫停业。为了尽快恢复营业,原告花500元聘请家政服务清理诊所内的水渍,花800元聘请专业技师检查和维护跳闸不能使用的综合治疗台,检查的技术人员说:“治疗台电气部分全都在最下面,简单清理水渍后勉强可以继续使用,但有安全隐患,使用寿命会缩短,建议返厂家进行专业维护”,11月7日勉强恢复营业。造成原告诊所被水淹,不是因为管道质量老化,而是因为被告改造管道时错误连接了已经废弃的管道,原告被水淹所收到的损失应由被告承担全部责任,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合理诉求,公正判决。
热力公司辩称,不认可原告的赔偿数额和项目,只认可赔偿原告的第三项请求1300元,其他没有证据的不认可。
刘某提供证据,1、水淹现场录像光盘。2、现场照片。3、保洁费500元、医疗仪器维修费850元发票各一张。
被告质证意见,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
本院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予以采信,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1月2日上午10时30分许,原告位于北戴河区康健路16号口腔诊所,因被告在供暖试压时暖气漏水致原告诊所被淹,电表跳闸断电。11月6日经原、被告及秦皇岛市雅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共同在场,经厂家对治疗仪进行检测、修理后,拉闸供电,原告支付维修费850元,原告另支付500元聘请家政服务清理卫生后,恢复营业。
庭审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请求被告赔偿2台机器报废的损失5万元,未提供证据,至今未补缴诉讼费。

本院认为,被告为供暖试压漏水致原告诊所被淹,对因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有证据能够证明的损失为治疗仪维修费850元、保洁费500元、停业损失900元(参照上一年度卫生工作平均工资标准66033元,计算5天停业损失),共计2250元。对于原告主张的地板损失1万元及2台机器因报废的损失5万元,原告未提供证据;庭审中本院询问原告是否申请鉴定,原告沉默不语,故对于该两项损失因原告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2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秦皇岛市北戴河区热力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刘某口腔诊所经济损失225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崔学静

书记员: 刘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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