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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传喜与上海华喜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刘传喜,男,198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
  被告:上海华喜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潘金华,执行董事。
  第三人:潘金华,男,197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句容市。
  第三人:王瑞华,男,196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两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宏鸣,上海凯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思旗,上海凯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传喜与被告上海华喜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及第三人潘金华、王瑞华公司决议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传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刘传喜负担。

审判员:孙  冲

书记员:方  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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