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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传清与上海海明蔬菜专业合作社、上海仓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刘传清,男,197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彬,上海轩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海明蔬菜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尤海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廷祥,上海一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祥美,上海一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仓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张旦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心德,上海创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娟,上海创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刘传清与被告上海海明蔬菜专业合作社、上海仓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杨  名

书记员:张  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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