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根岐,男。
被告:朱国兴,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厉明,上海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与被告朱国兴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周 箐
书记员:刘 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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