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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伦华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伦华,女,1965年3月1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负责人:汪宇,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刘伦华因与被上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7民初18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经本院再次通知上诉人交纳上诉费后,仍逾期不予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刘伦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时  军

书记员:符  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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