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作怀。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珩,江苏鼎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博承商业道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建富。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作怀诉被申请人上海博承商业道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博承商业道具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45,818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博承商业道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145,818元,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苏 姝
书记员:倪 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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