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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佳佳与方冰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刘佳佳,男,1988年2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杭军,上海昌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冰锋,男,1981年5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刘佳佳与被告方冰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佳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杭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冰锋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佳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640,296.56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原告自2018年4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投资经营饭店,向原告借款。2017年4月14日,原告转账给被告三笔10万元,当天被告微信转回给原告6,000元、4,000元。2017年4月27日,原告转账给被告20万元,然后按照被告要求pos机刷了2笔10万元给大奥通讯商城4FD-111铺位,该铺位系被告经营。转账时写过借条,2019年8月1日,原告找到被告,被告向原告出具《对账说明》、《还款明细》和《借条》,将之前的借条收走。《对账说明》中被告对之前的月利率3%进行了确认,双方对账后确认剩余本金为640,296.56元,约定之后的利率按照月利率2%计算。
  被告方冰锋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4月14日,原告通过名下工商银行账户(卡号XXXXXXXXXXXXXXXXXXX)转账三笔10万元至被告名下银行账户。
  2017年4月27日,原告通过名下民生银行账户(卡号XXXXXXXXXXXXXXXX)转账20万元至被告名下银行账户,另在大奥通讯商城4FD-111铺位跨行消费10万元。
  2017年4月27日,原告名下建设银行账户(卡号XXXXXXXXXXXXXXXXXXX)在大奥通讯商城4FD-111铺位跨行消费10万元。
  2019年8月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及《收条》,《借条》内容为:“因生意周转需要,本人方冰锋于2017年4月14日至27日累计向刘佳佳借款共69万元整(大写:陆拾玖万元整)。本人承诺尽快归还上述借款,并自愿按月利率2%承担自出借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期间的利息。出借人刘佳佳有权随时要求本人归还借款。若出借人起诉要求本人归还的,本人自愿承担出借人的律师费、保全费、诉讼费等一切维权费用。”《收条》内容为:“本人已收到刘佳佳的出借款690,000元(大写:陆拾玖万元整。)”
  2019年8月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方冰锋与刘佳佳民间借贷案还款明细》、《对账说明》,《方冰锋与刘佳佳民间借贷案还款明细》载明被告于2017年4月15日归还2,000元、5月14日归还12,000元、6月10日归还3,000元、6月14日归还9,000元、6月15日归还3,000元、6月28日归还6,000元、7月15日归还12,000元、7月28日归还16,000元、8月15日归还12,000元、8月28日归还10,000元、9月15日归还12,000元、9月28日归还12,000元、10月14日归还350元、10月15日归还12,000元、10月29日归还16,000元、11月17日归还12,000元、11月18日归还12,000元、12月5日归还16,000元、12月17日归还12,000元、2018年1月3日归还16,000元、1月27日归还16,000元、2月15日归还12,452元、2月27日归还10,500元、3月19日归还12,000元、4月3日归还3,329元、4月12日归还15,000元,截至2019年8月1日,尚欠借款本金640,296.56元,利息203,187.40元。《对账说明》内容为:“本人方冰锋2017年4月14日至27日共向刘佳佳借款69万元用于生意周转。本人确认,本对账说明出具日之前,本人还款支付的为3分利,是本人自愿给付,目前已给付钱款均按照先冲抵利息后冲抵本金的方式进行结算。经本人与刘佳佳对账结算目前该69万元本金尚余640,296.56元未还。截至2019年8月1日,累计未还利息为203,187.44元。若有其他临时借款,均已结清。2017年4月14日前若有借款也已结清,现2017年4月14日后未结清。上述69万元借款本人承诺按2分利结算,直至清偿为止,还款时由双方再进一步结算。还款明细表是真实的。以上情况是我本人真实意思,本人未受到胁迫,本人愿意对本人出具的借条和本对账说明承担法律责任。特此说明。”
  另,原告为证明2017年4月14日被告归还1万元,故本金为69万元及显示为大奥通讯商城4FD-111铺位消费的钱款系交付给被告的钱款,提交其与对方名称为“方冰峰”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17年4月14日“方冰峰”转账给原告6,000元、4,000元。2017年4月27日11时05分,“方冰峰”发消息给原告:“20万到了”。同日11时40分,原告问:“10万到了吗”并将在大奥通讯商城4FD-111铺位刷卡10万元的平安银行交易凭条拍照给“方冰峰”,“方冰峰”回复:“到了”“您尾号9393的账户于4月27日11:38POS收款转入人民币100,000.00元,存款账户余额人民币155,620.42元。口袋银行(手机银行)转账手续费全免,点击pingan.com/xz下载。详询95511-3【平安银行】。”同日11时46分,原告又将另一张在大奥通讯商城4FD-111铺位刷卡10万元的平安银行交易凭条拍照给“方冰峰”,“方冰峰”回复:“您尾号9393的账户于4月27日11:46POS收款转入人民币100,000.00元,存款账户余额人民币255,620.42元。口袋银行(手机银行)转账手续费全免,点击pingan.com/xz下载。详询95511-3【平安银行】。”“收到了哥”“哥,一共四十万”。
  审理中,原告自愿调整诉请,本金金额主张按照637,000元计算。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形成证据链,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及还款情况。双方经对账确认尚欠借款本金640,296.56元,亦约定按照月利率2%计算之后的利息,应认定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然双方对账时计算发生错误,超过了年利率36%,应予调整,原告主张本金金额按637,000元计算,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利息,原告主张的利率符合法律规定,期限本院确定自被告最后一期还款的次日起计算。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方冰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刘佳佳借款本金637,000元;
  二、被告方冰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佳佳借款利息(以本金637,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自2018年4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181元、保全费3,720元,由被告方冰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施丽妍

书记员:仇航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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