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俊德,男,1963年8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界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美玲,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红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维克(天津)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负责人:伊华,总经理。
被告:上海冷暖暖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负责人:郁建海,总经理。
被告:上海宝润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负责人:马驹,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刘俊德诉被告维克(天津)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冷暖暖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宝润食品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收到本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既未按通知规定期限预交费用,又未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周娟红
书记员:陆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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